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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山岭律师:
《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指的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件。
构成道路交通事故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事故必须是车辆造成的,其中至少一方是车辆。这里所指的车辆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事故必须是发生在交通法规明确规定的公路、城市街道和胡同,以及公共场所、公共停车场等供车辆、行人通行或作为公众交通使用的地方。事故必须有损害人体或造成财产损失。交通事故以有交通违章行为为前提,并且行为人主观上只能是过失。
如张平所说的情况,张平骑自行车并无任何过失行为,是对方行路时注意力分散,并且没听见张平一再按响的铃声所致,且只擦破了点人体的皮肤,完全可以说是轻微的人体损伤,虽然算是一起小事故,但对方显然应负主要责任,而且张平能主动提出适当的赔偿,付点钱让他到医院治疗。这样处理是正确的,对方过分要求是无理的,可以拒绝接受。所幸的是这起纠纷在众人劝说下解决了。倘若再遇到类似的事件,对方又纠缠不休的话,可拨打122,要求当地交警部门出面仲裁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