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颁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当事人书面复核申请后五日内,应当作出是否受理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核申请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一)任何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
(二)人民检察院对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的;
(三)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
(四)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复核申请的,应当书面通知各方当事人。之规定有损不服认定人一方之权益之虞。
例如:受损害方不服认定,可去上级交通警察部门申请复核,什么时候达到自己满意就去法院起诉了;
如果是赔偿义务人一方不服认定就没有机会了,等该义务人去复核申请时,赔偿请求人已经去法院起诉,且受理了,那么,只能处于被动的地位。
会有人说,法律规定,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是证据,既然是证据那么,法院就可以不采信,请问,又有谁见过法院去改变交警的事故认定呢?至少在我见到的案件中目前没有一个改变事故认定的。因为,其中有一个默契在里面,也就和前一段时间发生的几个重大错案一样,在刑事审判中,法院一般是支持公诉人观点的,有时对许多疑点都忽略不计。因为在有些人眼里,公、检、法是一家,当事人和律师是外人。。。。。。,有时当事的及其辩护人的观点和证据十分充分,也得不到支持的,可能不外乎这个原因。
解决事故认定的这个漏洞是不是在此条法规中增加一个时日,也就是几日内不申请复核的,任何一方起诉且法院受理的,终止复核程序,这样将会更加合理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