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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故诉讼事故诉讼 → 郑州交通事故律师解说危险驾驶罪量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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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交通事故律师解说危险驾驶罪量刑标准
来源: 互联网 作者:匿名 发表日期: 2011-05-18 22:15:32 阅读次数: 2214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郑州交通事故律师解说危险驾驶罪量刑标准

 

近年来关于因醉酒驾车、飙车等行为引发的重大交通事故时有发生,但对这些行为定交通肇事罪还是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罪曾引发过很大的争论,因为这两罪在量刑上有巨大差别,后最高人民法院下发关于酒驾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指出行为人明知酒后驾车违法,醉酒驾车会危害公共安全,却无视法律醉酒驾车,特别是在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造成重大伤亡,说明行为人主观上对持续发生的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且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对此类醉酒驾车造成重大伤亡的,应依法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

  该意见以行为人在肇事后有“继续驾车冲撞”的放任伤亡结果发生的行为来判断其主观上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从而对该类行为定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以加大惩处力度。

  鉴于醉酒驾车、飙车等危险驾驶行为已经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及社会公共管理秩序造成严重威胁,2011年2月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下称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规定了“危险驾驶罪”。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法条中所提“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即俗称“飙车”行为,这样一来,只要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追逐竞驶(情节恶劣)或醉酒驾车的行为,尽管没有犯罪后果出现,也构成犯罪,此举旨在杜绝追逐竞驶、醉驾等危险驾驶行为。

  这里要特别注意法律规定追逐竞驶行为发生的场所是“道路”而非 “公路”,有人将“道路”解释为只要是供不特定人、车等使用的可通行路段均可纳入“道路”范畴。从目前的立法来看,只是将“飙车”、“醉酒”两种行为定为犯罪,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危险驾驶行为也会出现各种新情况,预计将来会有新的危险驾车行为被纳入刑法打击范围。

  作为危险行为之一的醉酒驾驶可以通过测试设备、抽血化验来界定,有明确的适用标准,取证相对容易。当然,由于每人的酒量不同,同样一定量的酒,对张三来说可能醉了,对李四来说却远没有到醉的标准,而在认定犯罪时,不考虑个体对酒精的耐受力不同,只要经过检测,体内酒精达到法定含量,不论行为人自身醉否,均以危险驾驶罪论处。

  同时该法条第二款还规定“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也就是说,如果由于危险驾驶行为造成了交通事故等行为,可依据交通肇事罪、也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来处罚,在这种情况下,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量刑。

  关于“危险驾驶罪”的立法实施后,将有效遏制醉酒等危险行为驾车多发、高发的态势。但司法机关在适用“危险驾驶罪”来打击犯罪过程中,对于何种情况属于“情节恶劣”的追逐竞驶恐怕会有争议。

  “追逐竞驾”相是为了寻求刺激等原因开着车在道路相互追赶。但如何界定“情节恶劣”呢?飙车是动态的行为,道路上的监控设施能将飙车行为全程记录下来,供司法机关办案时判断其是否“情节恶劣”的参考吗?如果在没有监控的路段上飙车,又该如何取证呢?是否有必要对“情节恶劣”作进一步的司法解释?如将持续多长时间、多少路程、参与人次、超速程度、发生的路段、是否处于高峰期等因素作为判断“情节恶劣”的标准。如果对“情节恶劣”进一步作出明确界定,使之有一个可具操作的适用标准,将使“危险驾驶罪”发挥更大的威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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