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2010年8月28日20时许,原告李某某驾驶其所有的“北京现代”轿车沿某高速公路正常行驶。真是飞来的横祸!轿车“咔”的一声撞到了一个横在路中央的货车挡板,导致车辆失控,随即又撞上高速公路路边隔离栏后停下,造成车辆严重受损,后该车花费车辆维修费37000元。该事故经蚌埠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一大队认定为交通意外。李某某认为被告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公司未及时清除高速公路上的障碍物,导致事故发生,遂诉至法院,请求被告赔偿其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高速公路经营部门,在享有法律赋予其对过往车辆收取通行费权利的同时,也应当担负起对高速公路维修保养和采取措施保障他人安全的义务。本案在庭审中被告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公司并未举出充足的证据证明该障碍物即货车挡板是在被告已按照相关制度履行了自己的职责以后才掉落到高速公路路面上的。因此在无法查明遗撒货车挡板责任人的情况下,可推定该路段的经营单位即被告有巡查、排障不及时的过失,导致了该事故的发生,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因此起事故造成的车辆损失的诉讼请求,该院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