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与工伤赔偿
\在律师办理的人身伤害业务中,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是最多的,笔者几年来代理的诉讼或非诉调解人身伤害事故一百多件,其中交通事故依法的工伤案件占了大多数。
一、交通事故赔偿和工伤赔偿的概念分析。
在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中,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同属于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而且两者并列,但是从法理上来说,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并不是同一个位阶的概念,或者说由于两个概念的定义标准不同,因此甚至可以说在位阶上没有可比较性。准确地说,交通事故中的一部分属于工伤事故,而工伤事故中的一部分是交通事故引起的,两者的范围有所交叉,而不能相互完全涵盖。
二、不同人身损害案件的处理方式。
人身损害案件的处理,根据人身损害案件性质的不同国家规定了不同的处理方式和数额计算方法。依据目前的法律规定,医疗事故依照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处理,铁路旅客运输损害赔偿纠纷和航空旅客运输损害赔偿纠纷分别按照铁路法和航空法处理,对于普通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纠纷,法律并没有做出特殊规定,一般认为应当完全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处理。至于工伤案件,国务院颁布的《工商保险条例》规定了具体的处理方式。有争议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这一条如何理解,各方存在着不同的看法。一种观点认为,赔偿权利人在依法取得工伤赔偿后,仍然可以向第三人主张赔偿的权利,也就是权利人可以得到双倍赔偿。最高人民法院高级法官陈现杰就持此种观点,他认为:该司法解释:“对工伤保险与民事损害赔偿的关系按照混合模式予以规范。混合模式的实质,就是在用人单位责任范围内,以完全的工伤保险取代民事损害赔偿。但如果劳动者遭受工伤,是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第三人不能免除民事赔偿责任。”另一种观点认为,在不存在第三人的情况下,应当采用替代模式,即完全由工伤赔偿代替普通人身损害赔偿,当事人只能主张工伤赔偿;在存在第三人的情况下,当事人可行行使选择权,即:当事人可以选择工伤赔偿和普通人身损害赔偿之一种方式主张权利,而不能两者同时行使,否则有违公平原则,中国人民大学张新宝教授持此观点。这两种观点究竟何种观点正确,确实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很难确定。但是,从司法实践来看,由于侵权案件中侵权人面则需要明确的法律规定,而工伤赔偿并不是法律明文规定的侵权人的免责条件,因此大多数案件都支持了受害人的双倍赔偿请求,从社会效果来看,似乎也还不错。而依据现有的法律规定,笔者也支持权利人可以得到双倍赔偿。但是从长远立法来看,这一制度安排应当作出必要调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