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常年法律顾问合同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相关规定,甲方聘请乙方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经双方协商,订立本合同,共同遵照履行。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聘请,指派       律师担任甲方的常年法律顾问。 二、乙方指派的上述律师为甲方提供以下法律服务: (1)就甲方的有关法律问题提供意见; (2)为甲方草拟和审查各项法律文书; (3)为甲方的诉讼、调解或仲裁活动提供咨询意见; (4)办理甲方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 三、双方议定,甲方向乙方交付法律顾问报酬费每年人民币     (                 )元,本合同签订后三日内一次付清;另外,乙方担任法律顾问期间,代理甲方参与重大经济诉讼、调解或者仲裁活动,应另行办理委托手续,乙方减半收取律师代理费。 四、乙方代理甲方参与诉讼、调解或仲裁活动的,为甲方处理法律事务过程中产生的差旅费、调查取证费等实际费用,甲方应当承担。 五、乙方保证所指派的律师能够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遵照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要求,忠于职守,保守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切实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六、本合同为常年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需要解除合同,应在三个月前书面通知另一方,本合同即告终止。 七、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二0一一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