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刘经理是一家企业的负责人和大股东,最近接到一批订单,因公司的资金不够,他用自己的私家车做担保向朋友融资,出借人提出要求将车辆留在他处,否则的话万一车辆有个碰擦,自己的担保物就没有了。而刘经理也有些担心,他担心借款人擅自开车出去,万一发生交通事故自己要担责任。
其实刘先生所说的担保其实是质押,车辆的质押,质押是《担保法》和《物权法》中有明确规定的一种担保物权。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权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一种担保。比如以车辆质押的,到期债务人(该公司)不能偿还债权人(刘先生朋友)借款的,债权人就可以出质人(刘先生)的质押财产(车辆)优先受偿。
在质押关系中债务人或者愿意提供出质物的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称为质权人。《担保法》和《物权法》规定,在出质期间,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给出质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车辆被质押的情况下,出质人虽然还是车辆的所有人,但是已经丧失了对车辆的运行支配,即车辆的保管责任归质权人,没有经过出质人同意,质权人不能随意使用质押财产,如果在此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应由质权人作为民事赔偿主体,出质人不再作为民事赔偿主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