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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邵光岭
2011年1月,李先生向法院起诉称:2010年11月4日,其开车去汽修厂检修,维修人员要求将车放置维修,并预计于11月8日提车。11月7日上午,李先生收到汽修厂通知称车已损坏。后赶到修车厂后才得知车辆被撞,无法维修,判定报废。后因赔偿问题双方协商未能达成协议。故起诉,要求汽车修理厂赔偿车辆损失、保险费、,车辆内饰、购置税、交通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65745元。
本案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对李先生告将车交付其处修理,期间被告工作人员将车开出修理厂致使车辆被撞报废的事实没有异议,但双方对车辆折旧及相关费用的计算存有分歧。经法官做双方的工作,双方协商了车辆折旧比例,保险及购置税等相关费用的计算,最终双方达成协议。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2500元,车辆残值归被告,原告协助被告办理过户手续。当事人双方对此均表示满意。现该赔偿款已经履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