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根据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等4部委《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0]年1202号)精神,现将实施调整后的汽车报废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旅游载客汽车和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按照公安部《关于实施〈汽车报废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公交管[1997]261号)第二条规定审批。旅游载客汽车每年定期检验4次;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每年定期检验2次,超过15年的,从第16年起每年定期检验4次。 二、9座(含9座)以下非营运载客汽车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不需要审批。每年定期检验2次,超过20年的,从第21年起每年定期检验4次。 三、上述车辆定期检验时,连续3次检验都不符合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规定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收回机动车号牌和《机动车行驶证》,通知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 四、上述车辆达到报废标准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注册登记和转籍过户登记。 五、2000年12月18日之前,应当按照原报废标准报废但未办理完毕注销登记的车辆,比照《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0]1202号)规定执行。 六、右置方向盘汽车报废的管理,按照公安部《关于加强右置方向盘汽车管理的通知》(公交管[2000]183号)规定执行。本通知未涉及的其他规定,按照公安部《关于实施〈汽车报废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公交管[1997]261号)执行。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OO一年一月六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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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称醉驾案证据充分将一律起诉
本报讯 (记者邢世伟)在公安部、最高院分别针对“醉驾入刑”执行上表态后,昨日,最高检新闻发言人、办公厅主任白泉民接受本报独家采访时表示,对于检方来说,醉驾案件只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一律起诉。
5月1日起,备受公众关注的刑法修正案(八)和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正式施行,其中规定了“醉驾入刑”。
昨日,白泉民向本报记者独家回应了检察机关在醉驾案件执行中的立场和态度。
白泉民告诉记者,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至检察机关的醉驾案件,经检察机关查明,案件的醉驾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会一律按照法律程序办理,该批捕的批捕,该起诉的起诉。对于醉驾情节轻微案件,白泉民表示,会按照刑法修正案(八)及相关法律上的条款起诉,不会存在选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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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首例高速路醉驾案被公诉
本报讯 (记者刘洋 通讯员魏亚男)昨天,记者从朝阳检方获悉,北京首例高速公路醉驾案被告人袁某被提起公诉。袁某被指控酒后驾驶车辆在高速路行驶,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1.6mg/100ml。
据检方介绍,5月2日晚,朝阳交通支队民警在京沪高速公路出京方向对过往车辆进行例行检查。23时左右,一辆比亚迪牌小汽车驶入大羊坊收费站,民警上前对其进行检查,当司机摇下车窗后,民警就闻到一股酒气从车内涌出。但司机袁某发现民警要对其进行酒精测试后,立即摇上车窗、锁上车门拒绝检查,还在车内睡着了。
直到5月3日0时30分左右,袁某才下车接受酒精检测。经鉴定,袁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1.6mg/100ml。检察官表示,根据规定,驾驶员每100毫升血液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毫克则属于醉酒驾车。
在接受讯问时,袁某承认自己心存侥幸,当晚驾车前喝了几两52度的泸州老窖,当晚酒后便开上了高速公路。
目前,被告人袁某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提起公诉。
■ 新闻背景
“醉驾入刑”引发讨论
据公安部统计,“醉驾入刑”的实施对醉驾行为起到了震慑作用。实施前半月,全国查处的醉酒驾驶数量较去年同期下降35%,日均查处数量较去年全年日均查处数下降43%,因醉酒驾驶发生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和受伤人数同比分别下降37.8%和11.1%。
“醉驾入刑”实施期间,最高院副院长张军“情节显著轻微的醉驾行为可能不被追究刑责”的表述引发社会舆论的广泛讨论。
讨论中,公安部首先发表了在醉驾案侦查中的立场。公安部称,在刑法修正案(八)和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后,公安部门对经核实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一律刑事立案。
随后,最高院也正式对醉驾案件审理表态。最高院将印发“指导案例”,以规范醉驾案件审判。最高院已通知各省高院将按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的前两起案件上报,最高院将在审查后发布醉驾指导性案例。
本报记者 邢世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