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中,报废车辆是否存在修复赔偿?
案例:
前几天,我驾驶一辆大货车在323线江西赣县江口路段与一无牌无证(报废)工程车追尾相撞,如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四十条“因交通事故损毁的车辆、物品、设施等,应当修复,不能修复的,折价赔偿”的规定予以车辆定损、修复,不是和有关报废车辆处理的规定相悖吗,请问我是否应承担该车的损失?读者刘晓东
解释:
对于无号牌(报废)车辆在交通事故中是否存在修复赔偿的问题,我们应当认清:《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四十条中所指的“车辆”从法理上讲应当是指受法律保护的、合法的、具有上路行驶资格的车辆,再就是公安部《关于实施汽车报废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公交管[1997]261号)文中已明确规定:决不允许已报废汽车继续上路行驶。凡发现已办理了报废、注销登记的汽车上路行驶的,一律强制报废,送交报废汽车回收单位解体。所以说无号牌报废车辆不具有上路行驶的法律资格,而且报废车辆车身也不属受法律保护的对象。报废车辆在交通事故中不存在依法修复或者损害赔偿的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