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折旧计算
车辆属于投资比较大的耐用消费品,可以参照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有所不同的是固定资产的折旧计算中往往需要考虑对象的原价、使用期限、报废时的残值和清理费用,而汽车的折旧一般不考虑残值和清理费用。按照目前我国财务法规,允许采用四种折旧算法。这些方法分为两类,一类是采用平均计算的方法,包含“平均年限法”和“工作量法”;另一类是加速折旧法,包含“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 第一类方法认为汽车在使用过程中损耗量是平均发生的。第二类方法认为除了使用中发生的有形损耗外,由于技术进步引起的市场同类商品的价格下降、技术含量的增加、款式功能的改进等因素折射的影响,应该在前期提取较多的折旧额。 工作量法 按照行驶的里程计算折旧,折旧额=原值(已经行驶的里程/预计使用里程) 例如10万元的汽车预计行驶里程为10万公里,则每行驶1公里提取1元的折旧。也就是说在行驶1万公里后,汽车的价值是九万元;在行驶2万公里后,汽车的价值是八万元;以此类推。 双倍余额递减法 计算公式是:折旧的百分比=2/预计使用年限 每年的折旧额=年初时的价值(折旧的百分比) 在预计使用年限的最后两年平均分摊剩余的价值 例如10万元的汽车预计使用10年,折旧的百分比为20% 第一年末汽车的剩余价值是8万元。(10万-10万的20%) 第二年末汽车的剩余价值是6.4万元。(8万-8万的20%) 第三年末汽车的剩余价值是5.12万元。(6.4万-6.4万的20%) 第四年末汽车的剩余价值是4.096万元。 第五年末汽车的剩余价值是3.277万元。 第六年末汽车的剩余价值是2.6214万元。 第七年末汽车的剩余价值是2.097万元。 第八年末汽车的剩余价值是1.678万元。 第九年末汽车的剩余价值是0.839万元。 第十年末汽车报废。 年数总和法 公式是:折旧额=原值(还可以使用的年限/使用年限总和) 例如10万元的汽车预计使用10年,使用年限总和=10+9+8+7+6+5+4+3+2+1=55 第一年末汽车的剩余价值是8.182万元。(10万-10万(10/55) 第二年末汽车的剩余价值是6.546万元。(8.182万-10万(9/55) 第三年末汽车的剩余价值是5.091万元。(6.546万-10万(8/55) 第四年末汽车的剩余价值是3.818万元。 第五年末汽车的剩余价值是2.727万元。 第六年末汽车的剩余价值是1.818万元。 第七年末汽车的剩余价值是1.091万元。 第八年末汽车的剩余价值是0.546万元。 第九年末汽车的剩余价值是0.182万元。 第十年末汽车报废。 举例说明:2002年1月份购买的高尔夫1.6/5VAT舒适型,规定使用年限为15年,即180个月。使用3年后即2005年10月进行估价,那么它的成新率=1-(45个月/180个月)×100%=75%,而高尔夫1.6/5VAT舒适型现在的官方报价为14.5万,即为其重置成本。14.5×75%,即10.875万就是计算出的估价了。 当然,这只是考虑了年限后得出的数据。前面说了,汽车的折旧率非常高,所以,在计算成新率时使用更多的是成新率=1-折旧率,而折旧率就需要通过加权计算以下几项:年限折旧率,里程折旧率,故障折旧率,油耗及排污折旧率的综合数值。所以,我们通常情况下可以在刚才10.985万的基础上再乘75%,然后以此价格作为一个参考,也就8万多。 举此例子。你可以根据上面公式计算喽。 已使用年限 (1999年4月1日) 根据国经贸经[1997]456号《关于发布<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和国经贸经[1998] 407号《关于调整轻型载货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中有关规定制定本折旧表,在计算保险车辆实际价值时使用。 时间满1年微型载货汽车、带拖挂的载货汽车、矿山作业专用车、各类出租汽车(规定使用年限8年) 折旧率 其它车辆(规定使用年限10年) 折旧率 满1年 12.5% 10% 满2年 25% 20% 满3年 37.5% 30% 满4年 50% 40% 满5年 62.5% 50% 满6年 75% 60% 满7年 87.5% 70% 满8年 报废 80% 满9年 报废 80% 满10年 报废 报废 注: 1、折旧率=已使用年限÷ 规定使用年限×100% 2、实际价值=新车购置价×(1-折旧率) 3、已使用年限不足1年的不折旧 4、折旧率超过80%,按80%折旧率计算实际价值。 5、实际价值确定的保险金额保留至千元,千元以下四舍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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