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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损害赔偿损害赔偿 → 交通事故中医疗费的赔偿标准及证据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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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医疗费的赔偿标准及证据指引
来源: 济南交通事故网 作者:邵光岭 律师 发表日期: 2012-02-29 12:55:07 阅读次数: 3173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交通事故中医疗费的赔偿标准及证据指引  

2011-04-05 22:41:16|  分类: 默认分类 |  标签:医疗费  赔偿  交通事故   |字号 订阅

交通事故中医疗费的赔偿标准及证据指引

一、医疗费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及相关法律法规

(一)医疗费的概念

 医疗费,是指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由于造成一定的人身伤害,为恢复健康而需要就医诊治,按照医院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须的费用。医疗费主要包括挂号费、检查费、化验费、手术费、治疗费、住院费和药费等。医疗费可以为住院医疗费,也可以为门诊医疗费,但支出的目的在于治疗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伤残人员以及抢救伤重死亡人员。医疗费的发生是道路交通事故的显而易见的后果,体现了对受害人身体权和健康权等基本人身权利的尊重和保障,自然应当予以赔偿。

(二)医疗费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根据上述规定,医疗费的计算主要是以“必须”为其标准。所谓必须,解释上应当以合理支付为必要。受害人在什么情况下花费的医疗费构成合理,为事实问题,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加以确定。例如,交通事故受害人擅自住院、转院、自购药品、超过医疗通知的出院日期而拒不出院、擅自在指定医院以外多处就医、治疗非交通事故损伤或疾病所花费的医疗费用,便不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医疗费范畴内。医疗费支出的凭据,应为县级以上直属医院的医疗收费单据,在没有这样医院的地区,如需紧急抢救交通事故受害人或者治疗轻微创伤,也可以是其他医疗单位的医疗收费单据。交通事故结案后,如果受害人的身体尚待康复而需要进行继续治疗的,致害人还应当根据确需治疗的实际情况赔偿必需的费用。其程度的确定主要由医院的医生来证明,应有相关医生出具相关的证明。根据医院诊疗的一般情况,医疗费主要由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等几项费用构成。

 其计算公式为:

 医疗费赔偿金额 = 诊疗费 + 医药费 + 住院费 + 其他

 需要注意的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医疗费,责任人可以在结案前以及结案时预先支付受害人,也可以在受害人确需治疗时支付受害人。交通事故的责任人拒绝预付受害人的医疗费的,受害人或其代理人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97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强制致害人预付医疗费。

(三)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关于医疗费的规定

1.《民法通则》

第119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2.《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50条第1项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3.《工伤保险条例》

第29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符合本条第三款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31条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第36条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第144条医药治疗费的赔偿,一般应以所在地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住院费的单据为凭。应经医务部门批准而未获批准擅自另找医院治疗的费用,一般不予赔偿;擅自购买与损害无关的药品或者治疗其他疾病的,其费用则不予赔偿。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17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人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第19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4条第1项医疗费:指医院对因触电造成伤害的当事人进行治疗所收取的费用。医疗费根据治疗医院诊断证明、处方和医药费、住院费的单据确定。

医疗费还应当包括继续治疗费和其他器官功能训练费以及适当的整容费。继续治疗费既可根据案情一次性判决,也可根据治疗需要确定赔偿标准。

费用的计算参照公费医疗的标准。

当事人选择的医院应当是依法成立的、具有相应治疗能力的医院、卫生院、急救站等医疗机构。当事人应当根据受损害的状况和治疗需要就近选择治疗医院。

二、交通事故医疗费赔偿举证指引

原告张某和被告伍某均某村村农民。2004年6月17日,双方各自驾驶农用车装运煤炭,在土路上发生碰撞,各自都有受伤。2004年8月27日,张某向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伍某赔偿其医疗费、住院误工费等1940元。2004年10月2日,伍某提起反诉,称2004年6月17日与张某发生车祸受伤,要求张某赔偿医药费2260.18元。

在诉讼中,张某提供了在某个体诊所住院医治的病案、处方、发票,但经质证被认定病案记录不全,处方与发票体现的医疗费用不符,未被采信;伍某则提供了在县人民医院门诊治疗的病历卡、疾病证书、医疗发票及何涛收到伍某医药费2200元的收条一张,经质证被认定与本案无关联性,也不被采信。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与伍某的农用车碰撞,双方都有过错,因此对对方的损失在各自责任范围内承担责任,但张某在诉讼中提供的病案记录不全,处方与发票体现的医疗费用相互矛盾,不能作为赔偿依据采用,故对其诉讼主张不予支持;而被告伍某提供的病历卡、疾病证书、医疗发票及署名“何涛”的收条,因无其他证据佐证与本案有关联性,不能证明伍某治疗的事实,故对其反诉请求也不予支持。

据此,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和被告伍某的反诉请求。诉讼费200元和反诉费200元,由原、被告各自承担。

【律师分析】

 发生交通事故以后伤者需要到医疗机构治疗,因此产生了医疗费用。医疗费主要用于个人,是指个人身体遭受损害后所接受的医学上的检查、治疗和康复必须的费用。主要包括:挂号费、医药费、治疗费、手术费、检查费、住院费、代用器官费及内固定器材费、再次手术费等,一般来说其中医药费所占比例最大,其数额也最高。医疗费用的计算,根据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确定医疗费用的一般原则是依据医院提供的合法的收款凭证,凭证显示的金额就是医疗费的数额。需要注意,这里的收费凭证是符合国家相关财务管理规范的合法凭证,如果不是正当途径得到的收费凭证,法院很有可能以证据不能证明医疗费用为由驳回医疗费的请求。比如当事人在黑诊所或黑药点治疗,缺乏合法的收费凭证,只有经手人的收条,这些证据就不具有足够的证明力。

 关于费用的合理性,医疗费用的证据主要是医疗机构的收费收据、处方、医嘱和病情诊断证明等等。在确定医疗费的数额时,特别要注意证据的两个一致性,即收费收据的项目和处方的一致性以及病情诊断和处方的一致性。前者是指医疗费的开支应当符合医生提出的诊疗方案,而不是患者自行决定如何买药或者是否住院。后者是指医院的诊断方案和病人本身的病情相符合,而不能是轻病重看,治疗方案明显超过了一般的医疗常识,比如只是轻微伤,但医院的诊疗方案却包含了长期住院、多次昂贵器材的诊断等等,导致费用高昂,这些医疗费用请求都可能会被法院驳回。

 在诉讼实践中,确实广泛存在医疗费不合理的问题。从受害人一方来说,因存在索赔心理,对医疗费用不关心,心理上是多开药、开好药,有的一人受伤全家医疗;或者存在惩罚心理,主观上故意扩大不合理开支,目的是让义务主体多支付费用,以达到惩罚对方的目的;而我国医疗机构的不健全,又是导致医疗费不合理的另一重要原因。众所周知,因纠纷所致的医疗费收人是医院很重要的收人之一,许多医院只顾经济效益,不讲医疗原则,多卖药、多检查,以获得更大的收益。目前许多新药、以及检查都有回扣,促使医生在用药时尽量多用新药、多做检查以赚取回扣,使其自身获得更多利益。

 实践中不合理医疗费用的常见表现有:不合理使用抗生素,损伤案例中多需使用抗生素,许多伤者超剂量、超时限使用,轻微损伤使用高档抗生素,多种抗生素联合应用等。法院都会根据伤者病情来加以审核,很可能剔除虚高的医疗费用。

 交通索赔纠纷中医疗费一般以实际开支的为准,司法解释规定:“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对后续的医疗费用,当事人可以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进行主张,也可以等后续治疗发生后再根据实际开支另行起诉。如果后续医疗费经过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是必然发生的,则法院可以直接根据证明支持当事人关于后期医疗费用的主张。

在诉讼中,如果双方对医疗费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产生争议,则由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换言之,赔偿义务人对医疗费用不服的,要举证证明该费用的不合理性和不必要性。

【律师支招】

交通纠纷中关于医疗费用最主要的证据是医疗机构的各种文书和单据,因此当事人在治疗过程中一定要有明确的证据意识,只要是为治疗的实际花费,都要留下凭证,同时医院提供给患者的门诊病历也要保存完好。当事人住院的,现行法律规定,当事人有权要求复印病历,这也是重要的证明医疗费用的证据。之所以全面收集保存好治疗过程中的文书凭据,主要是因为医疗费的确定不是单纯的根据收款凭据显示的数字,法院还要审查其合理性。对每一项开支,都应当有相应的医嘱,比如买的药品,应当是处方上明确规定的项目和种类,对于医院的治疗方案中没有写明的药品,即使当事人已经购买,法院也会认定为额外开支而不予支持。

医疗费证据也给患者提了个醒,就是发生交通事故后不要到不正规的医疗单位治疗,如果因为图便宜而到黑诊所黑医院去看病,一方面治疗质量得不到保证,很可能造成更大的损失,另一方面患者支出的医疗费用很可能在将来的诉讼过程中得不到支持,白白造成损失。

另外,诚实求医也是对当事人的要求,不可以为只要是治疗花的钱就能找对方要就可以故意扩大治疗费用,如上所述,医疗费的确定还要结合其他治疗凭证,不必要的和不合理的开支都不能得到支持。

 被告提出疑义的方法,主要是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来推断费用支出的合理性,被告如对医疗费有异议,可以向法院申请就医疗费的“合理性”进行鉴定,以避免不必要的赔偿。

 

交通事故中医疗费的赔偿标准及证据指引

一、医疗费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及相关法律法规

(一)医疗费的概念

 医疗费,是指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由于造成一定的人身伤害,为恢复健康而需要就医诊治,按照医院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须的费用。医疗费主要包括挂号费、检查费、化验费、手术费、治疗费、住院费和药费等。医疗费可以为住院医疗费,也可以为门诊医疗费,但支出的目的在于治疗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伤残人员以及抢救伤重死亡人员。医疗费的发生是道路交通事故的显而易见的后果,体现了对受害人身体权和健康权等基本人身权利的尊重和保障,自然应当予以赔偿。

(二)医疗费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根据上述规定,医疗费的计算主要是以“必须”为其标准。所谓必须,解释上应当以合理支付为必要。受害人在什么情况下花费的医疗费构成合理,为事实问题,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加以确定。例如,交通事故受害人擅自住院、转院、自购药品、超过医疗通知的出院日期而拒不出院、擅自在指定医院以外多处就医、治疗非交通事故损伤或疾病所花费的医疗费用,便不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医疗费范畴内。医疗费支出的凭据,应为县级以上直属医院的医疗收费单据,在没有这样医院的地区,如需紧急抢救交通事故受害人或者治疗轻微创伤,也可以是其他医疗单位的医疗收费单据。交通事故结案后,如果受害人的身体尚待康复而需要进行继续治疗的,致害人还应当根据确需治疗的实际情况赔偿必需的费用。其程度的确定主要由医院的医生来证明,应有相关医生出具相关的证明。根据医院诊疗的一般情况,医疗费主要由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等几项费用构成。

 其计算公式为:

 医疗费赔偿金额 = 诊疗费 + 医药费 + 住院费 + 其他

 需要注意的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医疗费,责任人可以在结案前以及结案时预先支付受害人,也可以在受害人确需治疗时支付受害人。交通事故的责任人拒绝预付受害人的医疗费的,受害人或其代理人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97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强制致害人预付医疗费。

(三)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关于医疗费的规定

1.《民法通则》

第119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2.《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50条第1项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3.《工伤保险条例》

第29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符合本条第三款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31条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第36条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第144条医药治疗费的赔偿,一般应以所在地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住院费的单据为凭。应经医务部门批准而未获批准擅自另找医院治疗的费用,一般不予赔偿;擅自购买与损害无关的药品或者治疗其他疾病的,其费用则不予赔偿。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17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人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第19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4条第1项医疗费:指医院对因触电造成伤害的当事人进行治疗所收取的费用。医疗费根据治疗医院诊断证明、处方和医药费、住院费的单据确定。

医疗费还应当包括继续治疗费和其他器官功能训练费以及适当的整容费。继续治疗费既可根据案情一次性判决,也可根据治疗需要确定赔偿标准。

费用的计算参照公费医疗的标准。

当事人选择的医院应当是依法成立的、具有相应治疗能力的医院、卫生院、急救站等医疗机构。当事人应当根据受损害的状况和治疗需要就近选择治疗医院。

二、交通事故医疗费赔偿举证指引

原告张某和被告伍某均某村村农民。2004年6月17日,双方各自驾驶农用车装运煤炭,在土路上发生碰撞,各自都有受伤。2004年8月27日,张某向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伍某赔偿其医疗费、住院误工费等1940元。2004年10月2日,伍某提起反诉,称2004年6月17日与张某发生车祸受伤,要求张某赔偿医药费2260.18元。

在诉讼中,张某提供了在某个体诊所住院医治的病案、处方、发票,但经质证被认定病案记录不全,处方与发票体现的医疗费用不符,未被采信;伍某则提供了在县人民医院门诊治疗的病历卡、疾病证书、医疗发票及何涛收到伍某医药费2200元的收条一张,经质证被认定与本案无关联性,也不被采信。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与伍某的农用车碰撞,双方都有过错,因此对对方的损失在各自责任范围内承担责任,但张某在诉讼中提供的病案记录不全,处方与发票体现的医疗费用相互矛盾,不能作为赔偿依据采用,故对其诉讼主张不予支持;而被告伍某提供的病历卡、疾病证书、医疗发票及署名“何涛”的收条,因无其他证据佐证与本案有关联性,不能证明伍某治疗的事实,故对其反诉请求也不予支持。

据此,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和被告伍某的反诉请求。诉讼费200元和反诉费200元,由原、被告各自承担。

【律师分析】

 发生交通事故以后伤者需要到医疗机构治疗,因此产生了医疗费用。医疗费主要用于个人,是指个人身体遭受损害后所接受的医学上的检查、治疗和康复必须的费用。主要包括:挂号费、医药费、治疗费、手术费、检查费、住院费、代用器官费及内固定器材费、再次手术费等,一般来说其中医药费所占比例最大,其数额也最高。医疗费用的计算,根据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确定医疗费用的一般原则是依据医院提供的合法的收款凭证,凭证显示的金额就是医疗费的数额。需要注意,这里的收费凭证是符合国家相关财务管理规范的合法凭证,如果不是正当途径得到的收费凭证,法院很有可能以证据不能证明医疗费用为由驳回医疗费的请求。比如当事人在黑诊所或黑药点治疗,缺乏合法的收费凭证,只有经手人的收条,这些证据就不具有足够的证明力。

 关于费用的合理性,医疗费用的证据主要是医疗机构的收费收据、处方、医嘱和病情诊断证明等等。在确定医疗费的数额时,特别要注意证据的两个一致性,即收费收据的项目和处方的一致性以及病情诊断和处方的一致性。前者是指医疗费的开支应当符合医生提出的诊疗方案,而不是患者自行决定如何买药或者是否住院。后者是指医院的诊断方案和病人本身的病情相符合,而不能是轻病重看,治疗方案明显超过了一般的医疗常识,比如只是轻微伤,但医院的诊疗方案却包含了长期住院、多次昂贵器材的诊断等等,导致费用高昂,这些医疗费用请求都可能会被法院驳回。

 在诉讼实践中,确实广泛存在医疗费不合理的问题。从受害人一方来说,因存在索赔心理,对医疗费用不关心,心理上是多开药、开好药,有的一人受伤全家医疗;或者存在惩罚心理,主观上故意扩大不合理开支,目的是让义务主体多支付费用,以达到惩罚对方的目的;而我国医疗机构的不健全,又是导致医疗费不合理的另一重要原因。众所周知,因纠纷所致的医疗费收人是医院很重要的收人之一,许多医院只顾经济效益,不讲医疗原则,多卖药、多检查,以获得更大的收益。目前许多新药、以及检查都有回扣,促使医生在用药时尽量多用新药、多做检查以赚取回扣,使其自身获得更多利益。

 实践中不合理医疗费用的常见表现有:不合理使用抗生素,损伤案例中多需使用抗生素,许多伤者超剂量、超时限使用,轻微损伤使用高档抗生素,多种抗生素联合应用等。法院都会根据伤者病情来加以审核,很可能剔除虚高的医疗费用。

 交通索赔纠纷中医疗费一般以实际开支的为准,司法解释规定:“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对后续的医疗费用,当事人可以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进行主张,也可以等后续治疗发生后再根据实际开支另行起诉。如果后续医疗费经过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是必然发生的,则法院可以直接根据证明支持当事人关于后期医疗费用的主张。

在诉讼中,如果双方对医疗费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产生争议,则由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换言之,赔偿义务人对医疗费用不服的,要举证证明该费用的不合理性和不必要性。

【律师支招】

交通纠纷中关于医疗费用最主要的证据是医疗机构的各种文书和单据,因此当事人在治疗过程中一定要有明确的证据意识,只要是为治疗的实际花费,都要留下凭证,同时医院提供给患者的门诊病历也要保存完好。当事人住院的,现行法律规定,当事人有权要求复印病历,这也是重要的证明医疗费用的证据。之所以全面收集保存好治疗过程中的文书凭据,主要是因为医疗费的确定不是单纯的根据收款凭据显示的数字,法院还要审查其合理性。对每一项开支,都应当有相应的医嘱,比如买的药品,应当是处方上明确规定的项目和种类,对于医院的治疗方案中没有写明的药品,即使当事人已经购买,法院也会认定为额外开支而不予支持。

医疗费证据也给患者提了个醒,就是发生交通事故后不要到不正规的医疗单位治疗,如果因为图便宜而到黑诊所黑医院去看病,一方面治疗质量得不到保证,很可能造成更大的损失,另一方面患者支出的医疗费用很可能在将来的诉讼过程中得不到支持,白白造成损失。

另外,诚实求医也是对当事人的要求,不可以为只要是治疗花的钱就能找对方要就可以故意扩大治疗费用,如上所述,医疗费的确定还要结合其他治疗凭证,不必要的和不合理的开支都不能得到支持。

 被告提出疑义的方法,主要是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来推断费用支出的合理性,被告如对医疗费有异议,可以向法院申请就医疗费的“合理性”进行鉴定,以避免不必要的赔偿。济南交通事故律师山东交通事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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