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 分 类 导 航
【交通法规】
┝ 交通法规
【事故处理】
┝ 事故处理
【责任认定】
┝ 责任认定
【保险理赔】
┝ 保险理赔
【损害赔偿】
┝ 损害赔偿
【事故调解】
┝ 事故调解
【事故诉讼】
┝ 事故诉讼
【典型案例】
┝ 典型案例
【理论热点】
┝ 理论热点
【法律文书】
┝ 法律文书
  >> 超 级 搜 索
栏  目  
类  别  
关键词  
 站内搜索  
  
  >> 热 点 点 击
 撞上挡板致车受损 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赔偿
 交强险多方有责任的赔偿
 山东机动车检测厂名录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政复议申请书
 车辆定损标准是什么
 交通事故调解原则和交通事故调解技巧
 本案中“名义车主”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处理过程
 孕妇遭遇车祸流产 被判获得精神抚慰金一万五
 车门跌落伤人是否构成道路交通事故
  >> 版 权 及 免 责 声 明

  本站资料文章其版权归作者本人所有。
  如果有任何侵犯您版权的地方,请尽快与本站联系!

 交通法规交通法规 → 山东省机动车交强险财产损失“互碰自赔”实施办法
 查看方式: 查看:[ 大字 中字 小字 ] [双击滚屏]
山东省机动车交强险财产损失“互碰自赔”实施办法
来源: 济南交通事故网 作者:邵光岭 律师 发表日期: 2012-04-25 20:52:47 阅读次数: 2248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山东省机动车交强险财产损失“互碰自赔”实施办法

一、为简化理赔手续,提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效率,根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交强险财产损失互碰自赔处理办法》制定本实施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互碰自赔”是指,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两车或多车发生碰撞事故,保险公司各自对本公司承保的机动车财产损失,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规定进行赔偿。

三、“互碰自赔”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两车或多车碰撞,各方均投保了交强险;

(二)事故仅造成财产损失(包括车上财产和车上货物)、且各方损失金额均在2000元以内、无人员伤亡和车外财产损失;

(三)经交通警察处理或当事人自行协商确定,事故各方均有责任(包括同等责任、主次责任);

(四)现场报案;

(五)事故各方当事人均同意采用“互碰自赔”方式处理。

四、处理流程

(一)接报案理赔受理

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均应立即向交强险承保公司报案;保险公司接报案后,应详细询问记录事故的基本情况,并明确告知报案人是否受理。确定受理的,要立即指派理赔人员迅速到达事故现场查勘。异地出险的,应立即委托当地相关机构办理。

(二)查勘定损

保险公司理赔人员到达现场后,要认真对事故进行查勘,填写查勘记录,初步判断各方财产损失,确定是否适用“互碰自赔”。

1、交通警察参与事故处理并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当事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自行协商处理交通事故,经查勘确定适用“互碰自赔”的,理赔人员应向当事人明确说明“互碰自赔”办法的内容,经当事人同意,指导当事人填写《山东省机动车交强险财产损失“互碰自赔”协议书》,由当事人签字认可,交强险承保公司凭以对本方车辆定损。

2、经一方保险公司查勘确定按照“互碰自赔”方式处理的,未参与查勘的保险公司必须无条件认可,不得要求被保险人按普通案件流程重新处理。进行查勘的公司须无条件向它方保险公司提供事故现场照片等相关资料;未参与查勘的保险公司不得要求被保险人提供上述资料。

3、保险公司接报案后,应在服务承诺的时限内到达现场查勘。一方保险公司到达现场后,超过15分钟,其他保险公司未到达现场的,先期到达的保险公司可根据查勘情况确定是否适用“互碰自赔”,并进入处理程序。

4、未参与查勘的保险公司事后发现事故不符合“互碰自赔”条件的,不得要求被保险人按普通案件流程重新处理。但可以向出险地市保险行业协会建立的裁决机构申诉,按照裁决机构作出的裁决意见执行。

5、各保险公司均放弃现场查勘,或均未在《山东省机动车辆保险服务承诺》规定时限内到达现场,如事故符合“互碰自赔”条件,当事人可自行协商签署《山东省机动车交强险财产损失“互碰自赔”协议书》,保险公司对当事人达成的协议应予认可。但有下列情况的不予认可:(1)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2)驾驶人醉酒的;(3)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三)赔偿处理

1、被保险人向承保公司提供索赔资料:

1)索赔申请书;

2)事故责任认定书、调解书或“互碰自赔”协议书;

3)损失情况确认书(定损单);

4)车辆修理费**(原件);

5)驾驶证和行驶证(复印件或照片);

6)其他资料。

2、承保公司对索赔资料真实齐全的,在交强险有责财产损失

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

3、经确认适用本办法处理的赔案,保险公司应在案卷中加注“互碰自赔”标识。

五、对故意制造或虚构交通事故骗取赔款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本办法适用于机动车在山东省境内发生的交通事故。当地建立轻微交通事故快速处理机制的,按照当地快速处理机制规定处理。

七、本办法由山东省保险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八、本办法自200921日起施行。济南交通事故律师山东交通事故律师


上一篇:交强险财产损失“互碰自赔”处理办法
下一篇: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公共评论】[目前共有0条评论] [发表评论]
暂时还没有评论
第0页,共0页,共0条评论
友情链接 | 联系我们 | 版权声明 | 关于我们 | 网站管理 
 
Copyright© 2007-2010 济南交通事故律师-济南交通事故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济南交通事故律师网地址:济南市历下区经十东路9777号鲁商国奥城4号楼42层
手机:13953175700 18605317173 邮箱:shaoguangling@126.com
济南交通事故律师网由邹维高律师创办,刊登的各种新闻、信息和资料,均为济南交通事故律师网转载或版权所有,但允许在未经本网同意情况下下载使用。大量文章参
考了律师同行的智力成果,如果您认为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务请告知本网,我们立即删除并向您致敬!
技术支持:律师建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