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机动车交强险财产损失“互碰自赔”实施办法
一、为简化理赔手续,提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效率,根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交强险财产损失互碰自赔处理办法》制定本实施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互碰自赔”是指,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两车或多车发生碰撞事故,保险公司各自对本公司承保的机动车财产损失,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规定进行赔偿。
三、“互碰自赔”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两车或多车碰撞,各方均投保了交强险;
(二)事故仅造成财产损失(包括车上财产和车上货物)、且各方损失金额均在2000元以内、无人员伤亡和车外财产损失;
(三)经交通警察处理或当事人自行协商确定,事故各方均有责任(包括同等责任、主次责任);
(四)现场报案;
(五)事故各方当事人均同意采用“互碰自赔”方式处理。
四、处理流程
(一)接报案理赔受理
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均应立即向交强险承保公司报案;保险公司接报案后,应详细询问记录事故的基本情况,并明确告知报案人是否受理。确定受理的,要立即指派理赔人员迅速到达事故现场查勘。异地出险的,应立即委托当地相关机构办理。
(二)查勘定损
保险公司理赔人员到达现场后,要认真对事故进行查勘,填写查勘记录,初步判断各方财产损失,确定是否适用“互碰自赔”。
1、交通警察参与事故处理并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当事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自行协商处理交通事故,经查勘确定适用“互碰自赔”的,理赔人员应向当事人明确说明“互碰自赔”办法的内容,经当事人同意,指导当事人填写《山东省机动车交强险财产损失“互碰自赔”协议书》,由当事人签字认可,交强险承保公司凭以对本方车辆定损。
2、经一方保险公司查勘确定按照“互碰自赔”方式处理的,未参与查勘的保险公司必须无条件认可,不得要求被保险人按普通案件流程重新处理。进行查勘的公司须无条件向它方保险公司提供事故现场照片等相关资料;未参与查勘的保险公司不得要求被保险人提供上述资料。
3、保险公司接报案后,应在服务承诺的时限内到达现场查勘。一方保险公司到达现场后,超过15分钟,其他保险公司未到达现场的,先期到达的保险公司可根据查勘情况确定是否适用“互碰自赔”,并进入处理程序。
4、未参与查勘的保险公司事后发现事故不符合“互碰自赔”条件的,不得要求被保险人按普通案件流程重新处理。但可以向出险地市保险行业协会建立的裁决机构申诉,按照裁决机构作出的裁决意见执行。
5、各保险公司均放弃现场查勘,或均未在《山东省机动车辆保险服务承诺》规定时限内到达现场,如事故符合“互碰自赔”条件,当事人可自行协商签署《山东省机动车交强险财产损失“互碰自赔”协议书》,保险公司对当事人达成的协议应予认可。但有下列情况的不予认可:(1)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2)驾驶人醉酒的;(3)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三)赔偿处理
1、被保险人向承保公司提供索赔资料:
(1)索赔申请书;
(2)事故责任认定书、调解书或“互碰自赔”协议书;
(3)损失情况确认书(定损单);
(4)车辆修理费**(原件);
(5)驾驶证和行驶证(复印件或照片);
(6)其他资料。
2、承保公司对索赔资料真实齐全的,在交强险有责财产损失
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
3、经确认适用本办法处理的赔案,保险公司应在案卷中加注“互碰自赔”标识。
五、对故意制造或虚构交通事故骗取赔款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本办法适用于机动车在山东省境内发生的交通事故。当地建立轻微交通事故快速处理机制的,按照当地快速处理机制规定处理。
七、本办法由山东省保险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八、本办法自2009年2月1日起施行。济南交通事故律师山东交通事故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