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伤残鉴定和后续治疗费是两项法律规定的赔偿项目。《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第2款、第19条第2款明确规定,构成残疾所需继续治疗而支出的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应当赔偿,而非定残后就不存在后续治疗费。
第二,2002年12月1日国家质量检验检疫局实施的《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第3.2条规定,评定时机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治疗终结为准。治疗终结第2.7条规定,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临床效果稳定。因此,治疗终结,并不等于完全康复,而是临床效果稳定,只要受害人病情得到控制,短期内不再恶化,即应认为相对稳定。受害人遭受的损害多样性,致使并非所有疾病都能在短期内治愈,司法解释规定后续治疗费的本意,并非是简单认定只要评残就视为治疗终结,后续治疗费就不支持。
第三,后续治疗费,是指,对损伤经治疗后体征固定而遗留功能障碍确需再次治疗的或伤情尚未恢复需要二次治疗所需要的费用。若法院实行申请伤残鉴定就不再赔偿以后的任何医疗费用,则受害人会有两种选择:一是伤残鉴定后被迫放弃后续治疗费,那么,实际上,剥夺了受害人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于法于理行不通。二是,受害人先进行后续治疗,再申请伤残鉴定,无非是一前一后与同时鉴定的区别,造成当事人诉累,司法资源浪费。
综上所述,伤残鉴定后,并不能否定受害人在进行治疗,做伤残鉴定并非实质上的治疗终结。伤残和后续治疗,两者独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