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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法规交通法规 → 山东省公安机关管制刀具认定工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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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公安机关管制刀具认定工作规定
来源: 济南交通事故网 作者:邵光岭 律师 发表日期: 2012-12-08 20:38:53 阅读次数: 2675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山东省公安机关管制刀具认定工作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管制刀具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部《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暂行规定》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管制刀具的范围严格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公安部《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暂行规定》执行。具体包括:匕首、三棱刀(包括机械加工用的三棱刮刀)、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跳刀)以及其它相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尖刀等。

公安机关对管制刀具应先期收缴,办案单位或当事人有异议的,可申请管制刀具认定。当事人申请管制刀具认定,应通过办案单位提出。

《管制刀具的认定标准》附后。

第三条 管制刀具的认定工作由县级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负责。

第四条 管制刀具认定须确定专门人员负责,且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从事公安工作三年以上的人民警察;

    (二)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

    (三)熟悉认定标准,取得管制刀具认定资格。

第五条  管制刀具认定人员的培训、考核和资格认定工作由市级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负责。

第六条  管制刀具认定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不自行回避的,委托部门、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有权要求其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认定公正的。

第七条  认定人员在认定工作中必须做到:

(一)秉公执法,办事公道;

(二)尊重科学,恪守职业道德;

(三)保守案件秘密。

第八条  办案单位委托认定管制刀具,应当填写委托书载明委托事项、认定要求以及简要案情。

第九条  认定机构收到委托书后,应当对委托单位的委托内容进行审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委托事项不予接受:

    (一)委托认定的材料不具备认定条件,或者与认定要求不符的;

    (二)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

不予接受的,应当出具管制刀具不予受理决定书(式样附后)一式两份,载明不予受理的原因,认定人签名、认定单位盖章确认。

    第十条  认定单位对委托认定的刀具,应当场进行认定;不能当场认定的,应填写接受清单(式样附后)一式两份,载明委托认定刀具的来源、持有人、名称、种类、数量、时间等,由委托单位和认定单位各持一份,2日内完成认定工作。

    第十一条  认定人员对委托认定的刀具,应制作《管制刀具认定书》(式样附后)。《管制刀具认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编号: (  )公刀认字第(  )

    (二)送检时间、送检单位、送检人;

(三)持有人基本情况;

(四)刀具特征;

(五)认定结论;

(六)认定人员签名;

(七)认定单位盖章;

(八)认定时间。

(九)对认定结论有异议的,申请复检的有关告知内容。

管制刀具认定工作应当由两名认定人员共同进行,分别在《管制刀具认定书》上签名。

第十二条 《管制刀具认定书》和送检刀具应当及时送交办案单位,并由办案单位在案卷材料中注明收到《管制刀具认定书》的日期。经认定属于管制刀具的,由办案部门对管制刀具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并将认定结论以书面形式告知案件当事人。

    第十三条  案件当事人对认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提出重新认定的申请,由上级公安机关组织复检。申请复检以一次为限。

    第十四条  待认定的刀具应由认定机构落实专门人员统一妥善保管,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挪用、借用、调换、损坏、遗失被保管的刀具。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执行后,若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公安机关规范性文件中的新规定与本规定内容不一致的,按照新规定执行。

管制刀具的认定标准

1、匕首:带有刀格的单刃、双刃、三棱刀,且刀身长度超过100毫米(包括100毫米);

2、三棱刀:机械加工用的三棱刮刀;

3、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跳刀),且刀身长度超过100毫米(包括100毫米);

4、其它相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尖刀,刀身长度超过120毫米(包括120毫米),且刀刃与刀背(或另一侧刀刃)上距离刀尖顶点1厘米的点与刀尖顶点形成的角度小于60度的双刃或单刃刀(见附图)。

5、无弹簧但有自锁装置的单刃、双刃刀和形似匕首但长度超过匕首的单刃、双刃刀(如仿“东洋武士刀”)等。

符合以上条件之一的,应认定为管制刀具。济南交通事故律师山东交通事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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