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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法规交通法规 → 济南市机动车轻微道路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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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机动车轻微道路交通事故
来源: 济南交通事故网 作者:邵光岭 律师 发表日期: 2014-03-26 20:47:35 阅读次数: 2439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济南市机动车轻微道路交通事故

快速处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工作,缓解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拥堵,提高通行效率,根据《山东省机动车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试行)》(鲁公通〔201335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上机动车发生的没有人员伤亡、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单车车物损失约在5000元以下)且车辆可以移动的轻微道路交通事故,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在规定区域、规定时段发生轻微道路交通事故的, 当事人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处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保险公司不再到事故现场进行勘查:

(一)拨打122电话报警(包括事故时间、地点、各方车号,报案人姓名、联系方式等)。

(二)对现场拍照(三张照片:前方、后方、接触部位,照片中号牌清晰),拍摄事故现场周围参照物。因条件限制无法拍照的,撤离现场后可以文字记录方式记载事故情况。

(三)立即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互验并可互拍驾驶证、行驶证及参保情况,互留联系方式并向保险公司报案。

(四)协商或约定在2个工作日内共同到就近的快处快赔拆检定损中心、快处快赔服务点办理理赔手续,或按照保险公司指定方式进行后续处理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规定区域”是指:凤凰路(含)以西,西绕城高速以东,二环南路(含)以北,二环北路(含)以南的区域。

本办法所称“规定时段”是指:高架路7:0019:00;其他道路:7:009:0017:0019:00

第五条  在规定区域、规定时段以外发生轻微道路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山东省机动车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试行)》及时将车辆撤离现场,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后自行协商或报警。

第六条  撤离现场后当事人对事故责任有异议的,应当共同约定时间到就近的“快处快赔拆检定损中心”,由值班交通警察根据现场照片、现场监控资料、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进行责任认定,并由相应保险公司理赔定损人员核定损失、办理理赔。

第七条 当事人未按规定撤离现场的,交通警察应当责令其撤离,并依法处理;当事人有其他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依法一并处罚。

第八条 当事人撤离现场后不按约定配合处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后,依法立案处理。

第九条 因一方当事人逃逸或撤离现场后不按约定配合处理的,受害方的车物损失由其投保的保险公司按规定先行赔付,办理代位求偿手续,并依法追偿。

第十条  对实施骗赔行为的个人或单位,应当依法处理,记入保险行业不诚信客户黑名单,并对骗赔案件进行曝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当事人按规定撤除现场后,保险公司不积极履行赔付责任的,当事人可向济南市保险行业协会举报(电话:0531-87905920),并向社会进行曝光。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44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济南市机动车轻微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试行)》(济公通[2008]2号)同时废止。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工作,缓解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拥堵,提高通行效率,根据《山东省机动车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试行)》(鲁公通〔201335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上机动车发生的没有人员伤亡、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单车车物损失约在5000元以下)且车辆可以移动的轻微道路交通事故,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在规定区域、规定时段发生轻微道路交通事故的, 当事人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处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保险公司不再到事故现场进行勘查:

(一)拨打122电话报警(包括事故时间、地点、各方车号,报案人姓名、联系方式等)。

(二)对现场拍照(三张照片:前方、后方、接触部位,照片中号牌清晰),拍摄事故现场周围参照物。因条件限制无法拍照的,撤离现场后可以文字记录方式记载事故情况。

(三)立即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互验并可互拍驾驶证、行驶证及参保情况,互留联系方式并向保险公司报案。

(四)协商或约定在2个工作日内共同到就近的快处快赔拆检定损中心、快处快赔服务点办理理赔手续,或按照保险公司指定方式进行后续处理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规定区域”是指:凤凰路(含)以西,西绕城高速以东,二环南路(含)以北,二环北路(含)以南的区域。

本办法所称“规定时段”是指:高架路7:0019:00;其他道路:7:009:0017:0019:00

第五条  在规定区域、规定时段以外发生轻微道路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山东省机动车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试行)》及时将车辆撤离现场,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后自行协商或报警。

第六条  撤离现场后当事人对事故责任有异议的,应当共同约定时间到就近的“快处快赔拆检定损中心”,由值班交通警察根据现场照片、现场监控资料、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进行责任认定,并由相应保险公司理赔定损人员核定损失、办理理赔。

第七条 当事人未按规定撤离现场的,交通警察应当责令其撤离,并依法处理;当事人有其他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依法一并处罚。

第八条 当事人撤离现场后不按约定配合处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后,依法立案处理。

第九条 因一方当事人逃逸或撤离现场后不按约定配合处理的,受害方的车物损失由其投保的保险公司按规定先行赔付,办理代位求偿手续,并依法追偿。

第十条  对实施骗赔行为的个人或单位,应当依法处理,记入保险行业不诚信客户黑名单,并对骗赔案件进行曝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当事人按规定撤除现场后,保险公司不积极履行赔付责任的,当事人可向济南市保险行业协会举报(电话:0531-87905920),并向社会进行曝光。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44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济南市机动车轻微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试行)》(济公通[2008]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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