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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逃逸”与“拒不认罪” 是时候问刑康菲了
发表日期: 2011-09-08 22:49:24 阅读次数: 1526 查看权限: 普通新闻

“肇事逃逸”与“拒不认罪” 是时候问刑康菲了

8月31日,是国家海洋局责令康菲公司完成“两个彻底”的大限之日。康菲公司当日傍晚在其官方网站宣布:在向国家海洋局提交的综合报告中,确认已经完成“两个彻底”的要求。但事实上,9月1日及随后几日,媒体记者和国家海洋局北海分局相关部门在蓬莱19-3海域不断发现新的油污带。

  康菲的傲慢与谎言已经到了令人发指的地步!

  这并非笔者一人的感触。在民事诉讼逶迤难前、行政执法疲软无力的背景下,越来越多的声音开始集中在一点上:“是时候问刑康菲了!”

  如果肇事的是一家责任感足够的企业,它应该积极地对自己犯下的错误进行弥补,这其中包括及时封堵漏油点、诚恳道歉并设立赔偿基金、承诺对所造成的生态破坏进行修复……但很显然,康菲并不是这样一家公司。这个熟知我国法规和相关政策的石油巨头,一再地以各种谎言和托辞蔑视中国法律。

  但这一切,都还建立在没有人提醒康菲,它已经触犯了中国刑事法律的基础上。如果涉嫌犯罪,康菲还能同样傲慢如常、无所畏惧吗?事实上,在国内环境法专家看来,康菲触刑已毫无疑问。那么,我们大可好好地考问考问这个傲慢的巨头:到底该当何“罪”!

  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对造成重大海洋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也对“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作了具体规定。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环境污染案司法解释,造成公私财产损失在30万元以上的,即可认为造成重大损失——这相对于数千桶漏油所造成的危害,显然微不足道。

  加上国家海洋局最新认定的“责任事故”性质,把渤海19-3油田漏油事故列为“康菲漏油案”,把康菲公司列为该“案”“犯罪嫌疑人”进行刑事调查毫不过分。而在涉嫌“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这一主要犯罪事实基础上,以下几个情节也须考虑:

  首先是涉嫌“肇事逃逸”。漏油事故发生在今年6月初,但肇事方一直未作通报,直到7月初,康菲公司才首次对公众进行回应。这样严重的瞒报导致周边多地水产养殖户未能进行准确判断,继续扩大生产投入,因此也扩大了养殖损失。这就好比交通肇事后逃逸,导致原本只是重伤的受害者未能及时得到治疗而死亡。当属性质恶劣。

  其次是“拒不认罪”。在溢油事故的原因上,康菲曾在其发布会上表示系“自然原因”。然而国家海洋局的调查结果却指向“人为原因”,指出是由于康菲“作业者回注增压作业不正确,注采比失调,破坏了地层和断层的稳定性,形成窜流通道,因此发生海底溢油”,属于“责任事故”。属自然还是人为,没有人比肇事方康菲公司更清楚,在面对公众时康菲公司所称的“自然原因”显然是其推诿责任、迷惑公众的托辞。当属“不坦白”,应“从严”治罪。

  最后是“拒不纠错”。漏油发生后两个多月,康菲公司才公开表示道歉,而至关重要的损失赔偿事宜至今仍一再避而不谈。更关键的是,在事故后续处理中,康菲一再宣称原油渗漏点已得到有效控制,油膜回收工作也已基本完成,然而国家海洋局的数次检查却发现溢油现象从未实际解决。甚至在海洋局规定为最后期限的8月31日,康菲公司宣称已完成“两个彻底”后,海洋局仍发现清污堵漏工作并未按期完成。这样的敷衍导致漏油一再扩散,当属“累犯重犯”。

  在“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罪名下,还有“肇事逃逸”、“拒不认罪”、“拒不纠错”等情节——康菲的犯罪事实已再清晰不过,公众对问刑康菲的呼声也节节升高。我们期待着一场刑事审判,期待在中国的法律面前,康菲能低下他傲慢的头颅。(范传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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