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 分 类 导 航
【交通新闻】
  >> 超 级 搜 索
栏  目  
类  别  
关键词  
 站内搜索  
  
  >> 热 点 新 闻
 大雪影响山东交通 近60个高速收费站关闭
 姚明获白玉兰终身成就奖 上海市长亲自为其颁奖
 济南:货车轧扁婴儿车 事发瞬间母亲抢出婴儿
 我国发表白皮书界定国家核心利益范围
 买车险如何避免“高保低赔”(图)
 济南男子将朋友分尸后头颅送给他人 被判死刑
 社区警察因未签拆迁协议在家门口遭歹徒围殴
 “加强转基因科普”首次写入中央一号文件
 最高法发布《人民法院工作年度报告(2014)》(白皮书)
 习近平:领导干部要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
交通新闻 → 我省出台相关办法车祸后救人将有垫资者
 查看方式: 查看:[ 大字 中字 小字 ] [双击滚屏]
我省出台相关办法车祸后救人将有垫资者
发表日期: 2011-11-16 18:31:09 阅读次数: 1475 查看权限: 普通新闻

我省出台相关办法车祸后救人将有垫资者

 

  我省出台相关办法

  车祸后救人

  将有垫资者

  商报济南消息(记者 杨芳)为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保护救助基金相关方合法权益,《山东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明年7月正式实施。记者了解到,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事故发生地所在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将垫付全部抢救费用。

  按办法规定,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由事故发生地所在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及时垫付受害人差额部分抢救费用;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由事故发生地所在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及时垫付受害人全部抢救费用;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由事故发生地所在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及时垫付全部抢救费用。

  据悉,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一般垫付受害人自接受抢救之时起72小时内的抢救费用;特殊情况下如需垫付超过72小时的抢救费用,应由医疗机构提出书面理由,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根据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予以审核后,按照规定的程序予以拨付。

  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抢救费用和丧葬费用后,当及时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发送《偿还道路交通事故垫付费用通知书》依法进行追偿,并明确偿还的方式、金额及期限。

  医生:先垫付不好操作

  即使“三无”病人也从没找过救助机构

  医生:先垫付不好操作

  商报济南消息(记者 杨芳)记者昨天从省城部分医疗机构了解到,从以往的救治过程看,医院从来就没想过要先找这个机构垫钱。

  “主任您能给签个字吗?这是车祸伤‘三无’(不知名字、没有陪人、没有钱)病人,需要做CT。”昨天上午10时许,济南市第四人民医院一位护士找到门诊部主任王青威,让他在一张申请单上签字。“咱不能因没交钱,就耽误患者治疗。”王青威签了字。

  得知我省明年7月即将正式实施《山东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王青威表现得很平静。“不管有没有社会救助基金,作为医院来说,始终得把救人放在第一位,不会先去联系救助金管理机构,等送来钱再救人。”

  几位接受采访的医生也表示,病人不一定是白天还是晚上来,“晚上来怎么联系?人家救助金管理部门都下班了。”对一些情况危急的,医生也没时间先去联系社会救助金管理机构 。“你就是联系到了,是不是还有个审批手续?”他们认为,办法很好,但让社会救助机构先垫缴费用的做法,不好操作。

  何为救助基金

  山东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是指依法筹集用于垫付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全部抢救费用的社会专项基金。实行省市两级筹集管理。

  救助基金的来源主要有:按机动车交强险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政府按保险公司经营交强险缴纳营业税数额确定给予的财政补助;对未按规定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救助基金孳息;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社会捐款;其他资金。

  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的费用支出,包括人员费用、办公费用、追偿费用、委托代理费用等,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在救助基金中列支。


上一篇:健力宝集团就金罐事件致歉 称会给公众一个交代
下一篇:郑州官方称媒体报道老太自焚实为火灾中身亡
 【公共评论】[目前共有0条评论] [发表评论]
暂时还没有评论
第0页,共0页,共0条评论
友情链接 | 联系我们 | 版权声明 | 关于我们 | 网站管理 
 
Copyright© 2007-2010 济南交通事故律师-济南交通事故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济南交通事故律师网地址:济南市历下区经十东路9777号鲁商国奥城4号楼42层
手机:13953175700 18605317173 邮箱:shaoguangling@126.com
济南交通事故律师网由邹维高律师创办,刊登的各种新闻、信息和资料,均为济南交通事故律师网转载或版权所有,但允许在未经本网同意情况下下载使用。大量文章参
考了律师同行的智力成果,如果您认为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务请告知本网,我们立即删除并向您致敬!
技术支持:律师建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