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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新闻 → 广东一红十字会副会长醉驾致人死亡获刑1年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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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一红十字会副会长醉驾致人死亡获刑1年4个月
发表日期: 2012-12-04 21:48:12 阅读次数: 1336 查看权限: 普通新闻
广东一红十字会副会长醉驾致人死亡获刑1年4个月
    

  今天(12月4日),仁化县人民法院向媒体通报,该县红十字会原副会长李涛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并致一人死亡,被该院一审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4个月,缓刑2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今年6月20日20时许,被告人李涛醉酒驾驶粤FSZ009小型普通客车沿106国道从南往北方向行驶,行至仁化县黄屋变电站路段,追尾碰撞前方骑自行车的被害人彭某安,造成彭某安受伤、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彭某安经医院抢救无效于6月29日死亡。经广东北江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乙醇定量分析检验,从李涛血样中检验出乙醇浓度为164.64mg/100ml。经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彭某安系颅脑损伤死亡。仁化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该事故认定李涛承担全部责任。

  在法庭上,被告人李涛及其辩护人辩解和辩称,被告人李涛具有自首和立功情节,请求法院对被告人李涛免予刑事处罚。

  针对李涛及其辩护人提出李涛具有自首情节。法院经庭审查实,交通事故发生后,李涛及同车人均在现场等待,李涛已知有人报警,并未离开现场,在交警到现场后也能配合接受酒精含量测试,后来虽有反复,但在公安机关第一次讯问笔录中交代是自己驾驶肇事小车,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因此,也应认定其具有投案的主动性与自愿性,可视为自首,这一辩解和辩护意见理由充足,法院予以采纳;针对辩护人辩称李涛一家积极赔偿死者丧葬费等,属有立功情节。法院认为,依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李涛及其家人积极进行民事赔偿的行为,不符合立功的条件,该辩护意见理由不足,法院不予采纳;针对被告人李涛及其辩护人均提出免予刑事处罚的辩解意见。法院认为在本案中,被告人李涛醉驾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交通肇事犯罪从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等综合审查,不属犯罪情节轻微、不需判处刑罚的情形,故此辩解意见理由不足,法院也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仁化县法院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人李涛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被告人李涛有自首情节,可从轻或减轻处罚,且李涛先期能积极支付被害人的抢救费用、丧葬费用,后又与被害人家属达成民事赔偿调解协议,支付了属于其赔偿份额的大部分款项,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亦可从轻处罚。但其醉酒驾驶,亦应酌情从重处罚。

  据此,仁化县法院依照我国有关法律之规定,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李涛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缓刑二年。济南交通事故律师山东交通事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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