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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新闻 → 住房公积金使用需“还权赋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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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使用需“还权赋能”
发表日期: 2013-04-28 21:32:30 阅读次数: 1517 查看权限: 普通新闻

住房公积金使用需“还权赋能”按现行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公积金“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偿还购房贷款本息以及支付房租”。但是,各地政府在执行过程中,对公积金的提取设置了种种限制:一是现行《条例》对支付房租没有具体的规定;二是一些城市允许用公积金支付房租,但需要提供租赁合同以及发票,许多缴存人是从私人手中租房,无法提供正规的租房合同和发票,因此允许用公积金支付房租的规定形同虚设;三是支付租金与贷款的区别在于前者无利息收入,因此许使用政策偏颇的结果:一是削弱了公积金制度的公平性。买得起房或使用公积金的多是高、中偏上收入者,买不起房的多是中低收入者,且公积金不仅贷款利息低,一些城市还允许用公积金贷款购买二、三套房(限购令后有所纠正),从而备受社会诟病。二是对缴存人权益的一种剥夺。公积金是私人住房储蓄资金,按照《物权法》的精神,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现行的低息存款政策不仅使“净储户”蒙受利息和通胀的损失,还剥夺资金所有者应享有的使用权、支配权和获取增值收益的权利。三是大量资金沉淀,加之监管不到位,为一些人“寻租、创租”权钱交易、腐败提供了便利,损害政府的公信力和执政能力。

  因此,与时俱进修章立法完善公积金制度势在必行。早在2011年10月,时任住建部副部长齐骥就表示,研究修订公积金条例,放开个人提取公积金用于支付住房租金的规定。但时至今日,《条例》的修改迟迟未出台。在当前房价居高不下的情况下,是该到了加速推进《条例》修改的时候了。

  需要注意的是,修订《条例》重在“还权赋能”,给资金所有权人更多的使用权。允许缴存人提取公积金去支付房租、装修费、物业费、取暖费等与住房消费相关的支出,这既符合国家先租后买理性住房消费的政策,有利于培育租赁市场,又可避免公积金“只贷不租”政策在“净储户”和“净借贷人”之间形成新的分配不公。

多城市根本不提供此项服务。更有甚者,一些中低收入困难家庭,一辈子买不起房,却也不能将公积金用于应急性支出,如家庭成员大病、子女上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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