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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新闻 → 精神卫生法今起实施 明确“非自愿医疗”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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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卫生法今起实施 明确“非自愿医疗”概念
发表日期: 2013-05-01 19:55:58 阅读次数: 1523 查看权限: 普通新闻

中广网北京5月1日消息(记者李欣)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徐武,武钢工人,10年前,因不满“同工不同酬”问题,将工作单位告上法庭,败诉后反映问题,最终被强制接受精神病治疗多年。

周鸣德,上海普陀区人,因母亲在医院就医后瘫痪,索赔无果,四处反映多年。2008年4月在家人要求下被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收治67天。

朱金红,江苏省南通市人,与亲生母亲因房产问题产生纠纷,被母亲强制送到南通市第四人民医院接受精神治疗。

这几个人互不认识,但他们之间有一个共同点,都因为各种原因“被精神病”。

“被精神病”顾名思义,就是不该收治的个人被轻而易举地送进精神病院进行隔离治疗。因侵犯人身权利,“被精神病”一直饱受诟病。几十年来,有关人士和媒体一直在呼吁,但“被精神病”始终没有淡出我们的视野。很多人都认为,究其原因,是我们缺少一部有关精神卫生方面的法律法规。

从今天(1日)起,我国首部保障精神障碍患者权益的法律——《精神卫生法》开始正式施行,首次明确了精神障碍患者“非自愿医疗”的概念、标准和程序等,也被称之为“被精神病”的终结者。

一部法律从1985年启动立法工作,到2012年终获通过,2013年的实施,走过了将近28个年头。这部法律真的能杜绝“被精神病”吗?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它又将给精神疾病患者带来哪些保障?

防止“被神经病”三原则加一机制

根据《精神卫生法》的规定,要确诊一名住院病人,需经过两道程序:门诊医生确诊;住院前再由经治医生复诊。承担责任的应该是最终给出确诊结论的经治医生,因为,精神障碍的鉴定必须为医学鉴定而非司法鉴定。十几年来多次参与《精神卫生法》立法的北京大学第六医院副院长唐宏宇最有发言权。

唐宏宇:《精神卫生法》希望通过设定严格的标准和程序,防止把精神正常的人诊断为精神病,同时规定了法律的责任,惩处违反精神障碍诊断标准,将非精神障碍患者诊断为精神障碍患者的。

根据唐宏宇的介绍,防止“被精神病”总结起来是三个原则加一个机制:一是自愿原则;二是尽可能限制非自愿医疗的原则,即“无害则无非自愿”,具体做法是设置标准和程序的双重关隘,阻止不必要的非自愿住院治疗,防止把不该住院的收住院;三是患者权利至上的原则,四是建立救济与纠错机制。

唐宏宇:第28条第2款,规定了非自愿就诊的三类送诊人,除此外,任何其他人不得单独作为送诊人送诊。比如同居的男朋友把女孩儿送到医院里来,就不符合这三类的要求,你不能送,必须通过她的单位或者家里人。这样规定,从启动环节尽量缓解“被精神病”,从刚开始就要把入口堵住。

“非自愿住院治疗”标准严格

而对于“非自愿住院治疗的标准”,必须是有伤害,还必须是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这两个条件缺一不可才符合“非自愿住院治疗”。唐宏宇提醒说,我国的标准像美国一样严格,可以大大减少“被精神病”事件,但同时这也是一把双刃剑,如果操作不当将会影响到精神疾病患者的及时治疗。

唐宏宇:比如我们现在规定“无害则无非自愿”,患者如果没有出现明确的行为,他就住不了院,只有等他出现了明确行为才能够非自愿住院,耽误的是他的治疗。我们一方面尽可能阻止“被精神病”,同时也可能把真正需要治疗的精神病人漏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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