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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故处理事故处理 → 谈交通事故案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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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交通事故案件处理
来源: 互联网 作者:匿名 发表日期: 2011-05-18 21:44:29 阅读次数: 2326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谈交通事故案件处理

 
作为一名长期从事交通事故案件代理的律师我将自己在代理交通事故案件中获得的一些心得体会同大家分享一下:

一、案件处理方式

    社会提倡和谐,调解结案固然好,但作为肇事者的一方未来就会面临如何向保险公司索赔的问题,因此笔者在此建议交通事故当事方如果选择调解,最好是在保险公司介入的情况下进行,否则投保人将来向保险公司索赔时就可能会面临索赔难问题,将不得不诉诸法院,承担诉讼成本。

二、诉讼时间问题

  交通事故案件属于一般人身伤害案件,适用一年的诉讼时效,超过一年尽管受害人仍够可以提起诉讼,但如果对方以超过一年时效抗辩,受害人将失去胜诉权。因此建议受害人在同对方协商时一定要留下相关证据以便免于因超过诉讼时效而遭受不利的后果。

三、诉讼主体的确定

     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受害方要维护自己的权益,行使诉权,首先要确定自己要诉讼的对象。在两车相撞的情况下,首先要确定肇事车辆的主人是谁以及肇事车辆的司机与车辆车主的关系,如果车辆行驶证上登记车主就是车辆的实际受益人问题就简单多了,但在目前车辆挂靠、租赁、借用的情况非常普遍,存在这种情况时,作为受害者一方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被告,确保自己的权利得到维护;在多车相撞的情况下即使某一车辆在事故中不承担责任也建议受害一方将该车辆及车主作为被告起诉,原因在于我国实行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即便被保险车辆无责,保险公司也应该在无责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四、诉状拟定

诉状属于专业法律文书建议委托律师代为起草,当然也可以百度范本改写一下,诉状一般向法院提交两份,不止一个被告时每增加一个多提交一份诉状。

五、鉴定时机

对于伤残鉴定时机问题,一般是在病人出院后三个月内做,但如果康复较快的话也可以提前做,主要是要达到鉴定的条件,这属于医学专业问题我不做探讨。只是提醒一下在城里务工的农民朋友,如果伤情能够构成伤残,过早做出伤残鉴定可能会使误工时间较短,根据农村标准赔付伤残赔偿金数额又较少,这样能够得到的赔偿就更少了。

六、证据提供问题

民事诉讼一般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因此作为受害人的一方在事故发生后要及时报警,并保存好有关就医、诊治的证据,关于各项诉讼主张需要提供的证据在以后的文章中还将向广大网友介绍,欢迎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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