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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道路交通迅速发展,对经济和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的推动作用。但是总体上看,我国的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十分严峻,道路交通事故持续多年上升。交通事故起数从1986年的29万起上升到2002年的77万起,年均增长6.3%;死亡人数由5万人上升到10.9万人,年均增大5%,2002年全国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10.9万人,受伤56.2万人,直接经济损失33.2亿元。交通事故频发的一个重要原因是道路交通法制不健全,为扭转这种局面,顺应形势的发展,2003年10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高票通过了中国首部《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公安部也于2004年4月30日颁布了与之配套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等一批法规、规章,构筑了比较完整的交通事故处理与赔偿的法律体系。
为使读者能全面了解与交通事故相关的法律法规,在发生交通事故时能正确处理,受到伤害时能尽快得到充分的赔偿,法律快车网就有关问题作如下回答:
一、何谓“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意外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件,与《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的交通事故定义相比,《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交通事故”的定义有了明显变化:第一,交通事故不仅是由特定的人员违章行为造成的,也可以是由于地震、台风、山洪、雷击等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意外事件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事件;第二,交通事故的定义基本与国际接轨。
二、车辆在道路以外发生交通事故应如何处理?
如果当事人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案的,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处理,如果当事人没有报案的,按《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三、《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交通事故处理有哪些规定?
1、尊重人的生命,规定了交通事故当事人、交通警察、医院的救治义务,尽可能地保护事故伤者的生命安全。一是规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伤者,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二是规定交通警察赶赴事故现场处理,应当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三是规定医院应当及时抢救伤者,不得因抢救费用问题而拖延救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