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入刑,从是否应该入刑开始,就引发了争论。可以说,是持久的争论。这一争论涉及到方方面面,无意在此赘述。
按照一般意义上的理解,一旦法律确定了,那么对于法律自身来说,其讨论也就截止的。这一规范成为法律系统内部一个规范,不再具有曾经的那种开放性了。或者套用比较流行的系统论的说法,其他的讨论对于它已经仅仅是环境了,评价的代码已经完全不同。
不过在中国,从来就未能有这样的“好”事。之所以加双引号,乃是因为,这种“好”仅仅是一种形式上的好,而不是实质上好,因此是否箴的好,来自于不同人的评价。
法律已经出台了,即便是法学界内部,也不是安心地将这个法律如何适用放在首要位置上。也就是说,没有按照一般意义上的近路,即法律规范生成后,法律解释跟进。当然,这不是说没有人做这种番木瓜的研究,只是说,在绝大部分情况下,法律规范的提出并没有终结讨论的进程,甚至在磨削意义上,法律规范的出台反而激化了这种争论。
以上其实都是题外话。作为一个引子。当然,以下的题内话也不会很多,因为现在知识和时间都碎片化了。
争论的持续,导致最高法副院长在5月10日提出,并不是所有的醉驾都应当入罪的,紧接着,这一讲话——其实际上应该作为内部的讲话——就成为另一种可能的态度,影响了下层法院的判决。这一表态当然可以从很多方面来分析,比如,诉讼成本问题,比如法官裁量问题,比如各种保护伞问题。
而另一方面,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5月17日的报道,公安部要求严格执行刑法的新规定,只要醉驾一律刑事立案。对于这一理由,其实与最高法的理由有异曲同工之妙,比如社会成本问题,比如警察的裁量问题,比如各种保护伞问题。在公安部看来,这条法律的出台,为他们带来的便宜,而不是增加了负担。
继续套用系统论,在法律系统中,司法系统是核心,因为纸面上的法要成为实际中的法,关键就是司法是否给力。无论公安交警部门如何立案,最终的决定权在法官手里,法官说不判就不判,说判那个罪就不判这个罪。在这个意义上,法院的优势是很大的。
但是换个角度,中国有一个政法委系统,一般是公安部门挂帅的。最高法院当然不受制于公安部,但地方的法院系统与公安系统的关系就是微妙非常。而且公安部的社会成本考量摆明了符合当下的方针。公安递上来的案子,法院换个罪刑审判,貌似也要掂量掂量。
在不同的领域,双方各有优势。实在是看不出哪一方的力量更加具有压倒性的优势,醉驾的判刑走向何方,还真不好说。
但有一点,却是比较好说的。因为这两者的冲突,导致了一个可能的恶性循环。从风险的角度上来看,这种恶性循环的可能性其实蛮高的。那就是,法院不接受公安的立案,导致这一法条形同虚设,公安在执法的时候也再也不会有人害怕,好不容易下降的醉驾率又反弹回去了。而这种反弹,使得人们对于刑法的立场更加模糊,对于法律更加认为没有遵守的必要,进而法院的可依赖性也就大幅下降。呜呼哀哉,到头来,为了提高自己的权力与权威的行为,都会导致自身权力和权威的下降。这也是一种中国特色的逻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