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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 核 申 请 书
来源: 互联网 作者:匿名 发表日期: 2011-05-18 22:28:50 阅读次数: 2777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复 核 申 请 书
申请人:XXX
申请人因不服永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做出的XX交认字[2010]第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向贵队提出复核申请。
复核请求:
依法撤销XX交认字[2010]第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依法重新认定陈X勇、陈X、张XX负事故的同等责任。
事实和理由:
事发地点为省道XX线XX路段,道路呈东西走向,东往永安市区方向,西往永安市曹远镇方向,由西向东为下坡,事发地点为下坡底部转弯处,转弯处由于连日暴雨发生塌方,塌方路段占去靠山边的路面约3.5米,可供行车的路面仅余5.4米。事发时,陈X勇驾驶闽XXX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闽ACCCC挂号重型普通半挂车由永安市坑边水泥厂往永安市区方向,从事发处的坡顶向下行驶,已驶入坡底的塌方处,闽XXX车驶入塌方处后发向相对方向后发现相对方向有一小货车没有让行,为避免两车碰撞,陈X勇遂刹车制动,但由于雨天路滑,车子没有马上停下,向前滑行了一段在滑行过程中,闽ACCCC挂号重型普通半挂车左后部与相对方向陈X驾驶的闽GXXXX轻型厢式货车后部相刮后,又与紧随小货车之后张XX驾驶的闽GXYYY号大型客车的车头左侧相刮碰。
申请人认为陈X勇驾驶的闽XXX车已先驶入塌方处,但陈X驾驶的闽GXXXX轻型厢式货车没有遵守让行规则,陈X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48条第2项“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机动车遇相对方向来车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在有障碍的路段,无障碍的一方先行;但有障碍的一方已驶入障碍路段而无障碍的一方未驶入时,有障碍的一方先行;”属于《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过错程度分类》第9种的重大过错;同时,事发地点系下坡路段的坡底,陈X勇驾驶的闽XXX车从坡顶向下行驶,已接近坡底,事发路段因塌方,路面狭窄(事后测量仅有5.4米宽),但陈X驾驶的闽GXXXX轻型厢式货车没有等陈X勇驾驶的闽XXX车通过,其明知闽XXX车是重型牵引车,车辆转弯半径大,没有计算安全的交会距离,就强行交会,以至于闽XXX车为避免相撞采取制动措施,与陈X驾驶的闽GXXXX轻型厢式货车发生刮碰,陈X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48条第3项“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机动车遇相对方向来车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在狭窄的坡路,上坡的一方先行;但下坡的一方已行至中途而上坡的一方未上坡时,下坡的一方先行” 属于《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过错程度分类》第10种的重大过错;张XX驾驶的闽GXYYY号大型客车(该车系永安市13号公交区间车)常年行驶在该路段,对该路段路况熟悉,且由于连日暴雨,该地段早已有塌方情况出现,但张XX驾车经过事发路段时,即没有减速慢行,也没有保持与前车的安全车距,才会在闽XXX车采取制动措施时被刮碰,张XX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48条第1项“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机动车遇相对方向来车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减速靠右行驶,并与其他车辆、行人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属于《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过错程度分类》第8种的重大过错。
同时,根据事后的车辆技术鉴定可知,事发时,闽GXXXX轻型厢式货车的车左前入雾类不亮,右后轴内外轮胎胎冠花纹已磨平,不符合国标GB7258-2004《机动车安全运行技术条件》的相关规定,其行为违返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1条“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属于《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过错程度分类》第62种的重大过错。事发路段在事发前仅设置了减速慢行标志,但没有设置限速标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46条规定在该路段行驶进“机动车行驶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30公里”事发路段在事后设制了标志限速15公里的限速牌,事发时,三车都明显超过15公里速度行驶,三车都违反了了规定,都属于《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过错程度分类》第65种的重大过错即“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超过50%的”。同时,事发路段连日暴雨,塌方早已形成,但养护部门并没有设置提示前方塌方的警示标志,未尽到管理职责,养护部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0条第1款“道路出现坍塌、坑漕、水毁、隆起等损毁或者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等交通设施损毁、灭失的,道路、交通设施的养护部门或者管理部门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并及时修复。”,属于《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过错程度分类》第65种的一般过错。
综上所述,事故的发生是由于多方过错引起的,《福建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规则》第6条规定“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承担全部责任。”,但是,事故是由于多方过错引起的,根据《福建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规则》第5条规定“因两方或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交通事故的,行为人按照以下规则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永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陈X勇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明显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申请人做为闽XXX重型半挂牵引车和闽ACCCC挂号重型普通半挂车的所有人,与事故的赔偿责任密切相关,因此恳请对事故责任进行复核,重新认定责任。
此致
XX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申请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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