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本站首页
|
交通法规
|
事故处理
|
责任认定
|
保险理赔
|
损害赔偿
|
事故调解
|
事故诉讼
|
典型案例
|
理论热点
|
法律文书
|
联系我们
>> 分 类 导 航
【交通法规】
┝
交通法规
【事故处理】
┝
事故处理
【责任认定】
┝
责任认定
【保险理赔】
┝
保险理赔
【损害赔偿】
┝
损害赔偿
【事故调解】
┝
事故调解
【事故诉讼】
┝
事故诉讼
【典型案例】
┝
典型案例
【理论热点】
┝
理论热点
【法律文书】
┝
法律文书
>> 超 级 搜 索
栏 目
搜索信息
搜索法律新闻
搜索律师团队
类 别
按标题(名称)
按内容(简介)
按关键词
关键词
站内搜索
>> 热 点 点 击
撞上挡板致车受损 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赔偿
交强险多方有责任的赔偿
山东机动车检测厂名录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政复议申请书
车辆定损标准是什么
交通事故调解原则和交通事故调解技巧
本案中“名义车主”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处理过程
孕妇遭遇车祸流产 被判获得精神抚慰金一万五
车门跌落伤人是否构成道路交通事故
>> 版 权 及 免 责 声 明
本站资料文章其版权归作者本人所有。
如果有任何侵犯您版权的地方,请尽快与本站联系!
交通法规
→
交通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实施《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
查看方式: 查看:[
大字
中字
小字
] [双击滚屏]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实施《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 济南交通事故网 作者:匿名 发表日期: 2011-06-13 21:56:12 阅读次数: 1793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实施《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
公交管[200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根据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等4部委《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0]年1202号)精神,现将实施调整后的汽车报废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旅游载客汽车和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按照公安部《关于实施〈汽车报废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公交管[1997]261号)第二条规定审批。旅游载客汽车每年定期检验4次;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每年定期检验2次,超过15年的,从第16年起每年定期检验4次。
二、9座(含9座)以下非营运载客汽车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不需要审批。每年定期检验2次,超过20年的,从第21年起每年定期检验4次。
三、上述车辆定期检验时,连续3次检验都不符合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规定的,公安
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收回机动车号牌和《机动车行驶证》,通知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
四、上述车辆达到报废标准后,公安
交通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注册登记和转籍过户登记。
五、2000年12月18日之前,应当按照原报废标准报废但未办理完毕注销登记的车辆,比照《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0]1202号)规定执行。
六、右置方向盘汽车报废的管理,按照公安部《关于加强右置方向盘汽车管理的通知》(公交管[2000]183号)规定执行。本通知未涉及的其他规定,按照公安部《关于实施〈汽车报废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公交管[1997]261号)执行。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OO一年一月六日
?
上一篇:
济南市道路旅客运输管理条例
下一篇:
汽车维修质量管理办法
【公共评论】[目前共有
0
条评论]
[发表评论]
暂时还没有评论
第0页,共0页,共
0
条评论
【发表评论】
您的称呼
验 证 码
您的评论
[ 最多字数:
已用字数:
剩余字数:
]
友情链接
|
联系我们
|
版权声明
|
关于我们
|
网站管理
Copyright© 2007-2010
济南交通事故律师
-济南交通事故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济南交通事故律师
网地址:济南市历下区经十东路9777号鲁商国奥城4号楼42层
手机:13953175700 18605317173 邮箱:shaoguangling@126.com
济南交通事故律师
网由邹维高律师创办,刊登的各种新闻、信息和资料,均为
济南交通事故律师
网转载或版权所有,但允许在未经本网同意情况下下载使用。大量文章参
考了律师同行的智力成果,如果您认为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务请告知本网,我们立即删除并向您致敬!
技术支持:
律师建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