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9)牟刑初字第408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检察院。
中牟县人民检察院以牟检刑诉(2009)2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X涛犯交通肇事罪,于2009年6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张X涛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中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5月10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张X涛驾驶豫X号中型自卸货车沿X国道由北向南行驶,当听到车右后轮有异常响声,遂将豫X号中型自卸货车停置X国道与中万路交叉口西30米处,同车的被害人龚某某下车对货车的右后轮检查时,被告人张X涛未按驾驶规程起步前行,将正在货车右后轮检查车况的被害人龚某某当场轧死。经鉴定,被害人龚某某系外来暴力致颅脑损伤而死亡。
因被告人张X涛与被害人龚某某系雇佣关系,案发后,被害人龚某某家属不要求追究被告人张X涛的刑事责任与民事损失。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X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现场勘查材料,身份证明,交通事故认定书,刑事技术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X涛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且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张X涛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民事赔偿已与被害人家属协调解决,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依法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X涛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二OO九年六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