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是唯一的证据
一、对于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不可以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对于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给予了明确规定。
第七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全国人大法工委关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可否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意见》中也明确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二、对于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应该如何处理?
有两种办法:
1、 向上级公安机关投诉或者反应,上级公安机关如果认为确实存在错误,可以撤销,并责令重新做出。
2、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向法庭提出自己对事故认定书有异议,并阐明理由,人民法院有权决定是否采纳。
但在实际中即使事故认定确实有错误,因为法官对交通法规毕竟没有交管部门专业、精通,也缺乏交通事故认定的经验,实践中法官也很难推翻交通队的事故认定书。因此我认为最好的办法还是通过上级公安机关的监督职能解决,近日笔者就遇到了这样的问题,通过上级公安机关的监督职能顺利推翻了一起事故认定书,下面予以详细分析,希望对事故责任有异议的当事人有所启发,并且也提醒广大司机注意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一、案情简介:
1、2006年8月某日下午4:00多,在北京某小区门口,一对老年夫妇从小区西门出来,从东向西欲穿过道路到道路西侧的人行道上行走,因为道路西侧停有很多车辆,故借道机动车道由南向北行走,当欲从王某驾驶的小客车(停驶状态)和前面的金旅牌大客车(停驶状态)之间的空当穿过到西侧人行道时,王某驾驶的小客车突然快速起步,小客车先将老太太撞倒,又将老头顶着行驶20多米远摔出倒地,后又与停在公路西侧的金旅牌大客车相撞,车才停下。整个过程肇事司机没有采取任何措施。
事故造成老头死亡、老太太重伤,后当地交通队以老年夫妇未在人行道内行走,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一条:“ 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 是事故发生的原因。
王某驾车未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行,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是事故发生的原因。
认定肇事司机王某和老年夫妇各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
二、事故认定书的推翻:
责任认定后,老年夫妇的子女对事故责任认定不服找到我,我调阅案件全部材料后,经分析认为,表面上看老年夫妇虽然在有人行道的情况下没有走人行道违章在先,但是第一他们走机动车道是有原因的,因为道路西侧停有很多机动车,按照规定行人在此种情况下可以借用机动车道通行,并且车辆应当避让借道通行的行人。第二通过案件笔录发现:
警察问:你车在起步时你都做了些什么?
肇事司机王某回答:我起步时回头向后看,没有向前看,这是我的习惯。
通过询问笔录可以看出肇事司机严重违章驾驶,起步时不向前看而向后看,违反了司机驾车起步的基本操作规程,存在重大过失。
发现上述问题后,我通过向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信访部门反映,信访部门责令交通队重新调查,交通队撤销了原认定,但是只是对原事故认定书引用的错误法律条款进行了修改,责任仍然维持同等责任。我们当然不服,又向北京市公安局反映,市公安局受理后责令当地公安局重新调查处理,在2007年的2月17日下午四点(大年三十),交通队通知去领取重新认定的事故认定书,认定肇事司机王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老年夫妇无责任。
至此案件终于划上了一个圆满的句号,尽管过程颇为曲折,死者及其家属也可以过一个还算圆满的春节,毕竟可以告慰死者的在天之灵。
律师观点:交通事故当事人如果对事故认定书有异议,尽管不能申请重新认定或者行政诉讼,但事故认定如果确实有错误,还是可以通过上级公安机关的监督职能解决的,并且是一条非常不错的途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