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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不能请求损害赔偿
来源: 济南交通事故网 作者:邵光岭 律师 发表日期: 2011-07-14 17:57:50 阅读次数: 3182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不能请求损害赔偿

对于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中已经明确规定:“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中也明确指出:“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该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此,交通事故受害人在交通肇事罪审理的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但是刑法作为公法,它所体现的对犯罪分子的惩罚功能和对被害人心理上一定程度的抚慰,与民法作为私法,对被害人人格利益的保护,通过经济赔偿得到抚慰是不能互相代替的。

  律师认为,在肇事人因交通肇事罪被提起公诉之前,交通事故受害人完全可以单独提起民事赔偿诉讼而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人民法院应予以受理。因为,我国刑事诉讼法与相关司法解释并未对此作出禁止性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也不乏这样的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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