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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讲评:二手车出交通事故原车主不担责
来源: 济南交通事故网 作者:匿名 发表日期: 2011-12-13 15:17:21 阅读次数: 2912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2008年初,我将自己的小型货车委托给一家中介公司以5万元的价格卖掉,当时中介称,能帮我办理过户,之后我将相关手续交予中介并签订了委托合同。今年12月初,我突然收到一张交警部门寄来的交通违法罚款通知书,称该车因超速行驶,需要车主去缴纳罚款。后得知该车并未办理过户手续,仍登记在我名下,我要求中介公司查找新车主,但一直未找到。请问律师:若找不到车的买主,不能办理过户手续,我该咋办?在此期间若发生交通事故,我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读者 刘 天

  律师解答:

  融耀律师事务所律师沈雁群解答,这是一个典型的连环购买二手机动车未及时办理相应登记手续的案例。若刘天有充分证据证明车辆早已出售并已交付他人,按有关法律规定可以不承担任何民事责任,但是否应承担相应行政责任则有所区分。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2条规定,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应当办理相应的登记。同时,机动车是一种动产,买卖、抵债、赠与等转手情况发生率比较高,车辆登记所有人与实际所有人往往并不一致。为了合理分配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和一些地方高级法院都针对由于连环购车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做了一些相应规定。

  根据最高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复函》的规定,这种连环购车虽未及时办理过户手续,但因车辆已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的运营,也不能从该车的运营中获得利益,故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赔偿案件有关问题的经验总结》中规定,买卖车辆未过户发生交通事故的,出卖方不承担责任。因此,若该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失,刘天不需承担任何民事责任。但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的行为,可能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律师说,公安部《机动车登记规定》第47条规定,机动车所有权转移后,现机动车所有人未按照规定时限办理转移登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然而刘天遇到是卖出的二手车交付后违反有关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应受到相应行政处罚的情形,这种情况如何处理并未有明确规定,参照最高法院和市高级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过户产生的民事责任规定,因出卖车辆超速所产生的行政责任类似于肇事导致的民事责任,原车主刘天应当无责,由车辆的实际所有人承担相应的行政处罚。

  律师说,刘天可要求中介公司尽快履责,办理车辆过户手续。若中介公司履责不成或无法履行,刘天可与中介签订补充协议,明确该车已交予中介,因该车出现的任何问题,均与自己无关。

  律师提醒,将二手车委托中介买卖时尽量签订书面协议,并明确车的交付时间,最好及时办理车辆登记过户手续,避免日后产生不必要的麻烦和引发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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