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年法律顾问合同
(以下简称甲方)因业务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现聘请 山东 律师事务所 (以下简称乙方)律师担任甲方的常年法律顾问,经双方协商,订立本合同,共同遵照履行: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聘请,指派 律师担任甲方的常年顾问律师,并提供本合同约定的各项法律服务。
二、乙方指派上述顾问律师为甲方及其会员提供以下法律服务:
(1)为渉法业务出具口头或书面法律意见;
(2)起草、审查、修改各种法律文书;
(3)参与涉法的内部规章制度的建议;
(4)代为发布声明、律师函等法律文书;
(5)进行法律培训或法制宣传活动;
(6)代为参加诉讼、仲裁、执行等活动;
(7)其他法律事务的处理。
三、乙方工作义务:
(一)作为甲方法律顾问,顾问律师应当优先承办甲方及其会员的法律事务。根据甲方及其会员业务的需要,顾问律师确保及时到位;如顾问律师确因故不能及时赶到,必须委派其他律师予以先行介入;
(二)顾问律师应当勤勉尽责地处理本协议约定的法律事务;
(三)律师应尽最大努力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并应及时通报工作进程;
(四)顾问律师在提供法律服务时,不得从事有损甲方及其会员利益的任何活动;
(五)顾问律师对其获知的甲方及其会员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非由法律规定或者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六)顾问律师代表甲方及其会员处理具体法律事务时,应在甲方及其会员授权范围内工作,不得超越代理权限。
四、双方商定,甲方应在每个工作年度初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每年为 元( 元整);甲方按时支付律师顾问费后,在本工作年度内乙方对于本合同第二条提供的法律服务(第6款除外),乙方不再收取律师费用;如甲方及其会员产生诉讼、仲裁或执行等具体案件,乙方按标准收费半价收取律师代理费用;处理法律事务过程中如发生差旅费、调查费、诉讼费、保全费等实际费用,由具体产生案件的甲方会员各自承担。
五、乙方保证所指派的律师能够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遵照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要求,忠于职守,保守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切实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六、本合同为常年合同,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任何一方需解除合同,应在三个月前书面通知另一方,本合同即告终止。
七、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山东 律师事务所(章)济南交通事故律师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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