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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罪案例
来源: 济南交通事故网 作者:邵光岭 律师 发表日期: 2012-12-10 14:21:13 阅读次数: 2621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案件详情:2011年6月1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醉酒后驾驶灰色比亚迪牌小轿车沿天津市河西区紫金山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与西园道交口处时,与前方等待红灯的被害人驾驶的小货车发生追尾事故,造成双方车辆损毁,公安机关接报后赶至现场,将被告人抓获。
  经天津市天通司法鉴定中心血液酒精含量检验,被告人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37.93mg/100ml。经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道理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本案民事赔偿部分已调解解决。
  法院认为:被告人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但鉴于被告人此次犯罪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有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天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被告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交纳)。在(刑罚)执行期间,被告人应当接受相关组织的社区矫正。 济南交通事故律师山东交通事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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