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一停车司机施救后离去仍被认定为肇事逃逸
山东省济南市一辆小型汽车在路边停车,车上乘客开启左后侧车门后妨碍正常车辆通行,导致一名电动车驾驶人苏某摔倒在地,左脚被刚好经过的一辆公交车右后轮碾压。事故发生后,小型汽车车上乘客有下车帮助苏某行为但未报警,并在交警抵达现场前离开。警方认定小型汽车驾驶人属于肇事逃逸,当事人不服向法院起诉,法院驳回。
小汽车车主不服处罚并起诉
这是一起较为离奇的交通事故,事故涉及小型汽车驾驶人马某,电动车驾驶人苏某以及一辆刚好经过的公交车。原告马某诉称,2013年4月4日9时多,他驾车行驶至山东省济南市无影山东路时,与坐在后排座位的妻子在观察车辆后视镜、确保无行人及其他车辆经过后,打开左后车门。此时,正好驾驶电动车的苏某在看到车辆车门打开后,减慢速度、双脚着地缓慢行驶。行驶过程中,苏某驾驶的电动车倒在了地面上,左脚被刚好经过的一辆公交车碾压。同日,原告马某接到天桥交警大队事故处理民警电话,告知有一起交通事故需要协助调查,为配合调查,马某随后便开车到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天桥区大队,并将自己看到的情况如实告知了事故调查警官。
2013年4月23日,马某收到天桥交警大队做出的处罚决定书,以其造成交通事故逃逸为由,给予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马某认为,苏某的二轮车倒地和自己并无直接因果关系,苏某是被公交车碾压,事故主体是苏某和公交车,与自己无关,所以也不存在逃逸行为,并认为该处罚决定书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予撤销,并向法院起诉。
停车是事故原因,应负全责
记者了解到,由于该事故涉及三方,事故发生的原因是判定事故责任的重要依据。通过公交车载视频录像、交警对事故当事人的询问笔录及其他相关证据可知,汽车路边停车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小型汽车驾驶人应负事故全部责任。天桥区法院认为,天桥交警有作出该行政处罚的职权,法院予以认定。
天桥区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条款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而相关法律条文中对于“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追究,驾驶车辆或者遗弃车辆逃离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的行为。本案中,马某在事故发生后没有报告执勤交警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警方赶往现场前就驾车离开了事故现场,因此被告认定原告交通肇事逃逸,尚不构成犯罪事实清楚。对于马某主张的原告妻子及其弟弟对苏某有帮助行为因此不属于逃逸,原告的此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不予支持。因此被告对原告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正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