胶州法院关于一起交通事故引发的思索
人民网青岛8月22日电 2009年12月份的一天,王某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沿胶州市胶西镇某村南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事故地点处,与由西向东行驶的李某驾驶无牌拖拉机倒车时相撞,致王某受伤,两车部分损坏。经胶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李某驾与王某双方过错相当,均应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王某先后在青岛市胶州中心医院、青岛大学医学院附属医院住院治疗达二个月,共计花费医疗费87246.07元。经鉴定王某颅脑损伤致残程度为七级。
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均系当地农民,且负事故同等责任。其中,原告王某伤情较重,医疗费数额较高,都是从亲朋好友处借的,其总损失达到130846.43元,并且还要扶养一个不满二岁的孩子,这对于一个本来就不富裕的农村家庭来说,更是雪上加霜。而被告李某的拖拉机没有入交强险,参照《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机动车未参加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在相当于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按照伤情和实际损失先行赔偿。被告认为若按此规定赔偿,自己太亏了。并且自己年近五十,仅靠种地为生,根本没有经济履行能力,如果法官这样判决,他一定会上诉拖延时间,并且也不会赔偿原告。眼看双方矛盾尖锐,情绪激动,案件看似无法调解。
承办法官在单独作被告的思想工作时,得知其已从亲戚家借了26000元给原告交医疗费,说明其虽经济困难但并非没有同情心不想赔偿原告,主要是在跟原告赌气,加上自己家境确实不佳。因为在原告受伤后,其家属曾三番五次到被告家中又哭又闹,搅得自己家里也是如热锅上的蚂蚁,乱作一团。鉴于此,承办人认为被告虽然经济困难但并非没有同情心,不想赔偿原告,而是在相互赌气。承办法官以双方制气并不能解决实际问题,且双方系近邻,平时抬头不见低头见,一直拖延对双方都不利为突破口,背靠背地做当事人的工作,对双方进行耐心劝导。经过耐心工作,最终促使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调解时,由被告先给付原告现金30000元,原告放弃部分损失,被告共计赔偿原告90000元,余款34000元分期赔付。最终本案得以调解结案,双方握手言和,纷纷感激承办人耐心细致的工作,赠锦旗以鼓励。
本案系发生在农村地区拖拉机与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的交通事故,二辆机动车均未入交强险。因肇事车辆所有人没有对其所有的机动车入交强险,故赔偿重任落在个人肩上,因其经济收入菲薄,履行义务能力有限,以致伤者放弃部分损失才最终以调解方式结案。如果判决的话,一方当事人不服判决上诉不但不能解决问题只会给双方增加经济负担,甚至加重矛盾。
所谓机动车"交强险",是指保险公司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其立法目的在于更好地保护受害人权益,使其在受到交通事故伤害时能够及时地、有效地得到赔偿。相应地,也是减轻了肇事方履行赔偿责任的重任。故,机动车所有人积极地给自己的车辆投保交强险,无论是对己,还是对他人,无疑是一件益事。
据统计,目前绝大部分机动车辆均投保了该保险,但在现实中,尤其是在农村地区,仍有部分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并且由于各种原因,这些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率相对较高。一旦发生事故,会给当事人家庭造成诸多不利后果,更甚者倾家荡产。
农村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率相对较高的原因有如下几方面:一是此类车辆大多在农村行驶,很少进入城市,车辆所有人法制观念不强,投保意识薄弱;二是农村地区的摩托车大多无牌号,所有人不参加年审现象普遍,欠发达农村地区摩托车投保率一直不高;三是无号牌车辆及报废、拼装车,即所谓"黑车"在农村地区和矿区大量存在,由于未入户,此类车辆投保率几乎为零;四是超过保险期限未及时续保车辆,此类车辆占很小部分比例,大多因机动车所有人疏忽造成。
如何加强农村地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提高农民的交通安全意识,是我们当前面临的重要问题。现提出以下几点对策:一是逐步完善农村地区基础公交设施。当地政府要逐步发展农村公交设施网络,逐步推广公交覆盖面,力争让农民出门便可坐上公交车,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农民出行难的问题。二是加强农村道路基础设施的建设。加大政策扶持,大力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建设,完善路面标示标牌,并加强对农村地区危险、隐患路段的治理工作。三是严查农村地区交通违法行为。交警部门要严厉查处农村地区摩托车超载、驾驶摩托车不戴头盔速行驶、货车、拖拉机、农用车、三轮汽车非法载客等交通违法行为。对农村地区的交通管理要做到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人性化执勤方法。四是加大宣传力度,增强农民的法制意识。普法工作人员要加大对农村地区的宣传力度,深入农村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采取举行道路交通事故图版展、悬挂宣传横幅、发放宣传材料等措施,提高群众的自我安全保护意识,增强他们的交通安全意识和遵守交通管理法律、法规的自觉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