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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明传)
签发人:许惠春
关于误工费、护理费等费用计算标准适用问题的通知 浙法民一明传(2009)14号
全省各中院民一庭、宁波中院民二庭、温州中院民四庭: 有关统计部门今年发布的全省上一年度平均工资统计公报项目信息,较往年发生了较大变化,对我省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等案件造成较大影响;尤其是对“受害人无固定收入且无法证明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状况”的情形,此前全省法院一般按照“其他单位”一栏的统计数据,计算误工费或者护理费,但今年发布的统计公报中已无“其他单位”一栏,故造成适用困难。日前,嘉兴市中院民一庭就“无固定收入如何计算误工费、护理费等费用及标准适用问题”,向我庭书面请示,一些法院民庭也向我庭口头请示。鉴于该问题在全省法院范围内普遍存在,且亟待解决,我庭经认真研究,现统一答复如下: (一)受害人无固定收入且无法证明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状况的,对误工费的计算,适用“全省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 (二)护理人员无固定收入的,对护理费的计算,适用“全省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 (三)对丧葬费的计算,适用“全省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标准。 (四)对医疗事故中误工费和陪护费的计算,适用“全省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 以上答复供审判中参考;如在执行中遇到问题,可及时与本庭联系。 特此通知。 二00九年八月三日
承办部门:民一庭
2010年度浙江省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统计公报
根据年度统计调查结果,2009年,
浙江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4611元,
人均消费支出16683元;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10007元,
人均生活消费支出7375元。
根据年度统计结果,2009年浙江省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27480元,比上年增加1562元,增长6.0%,日平均工资为105.3元。其中:不含私营经济的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37395元,比上年增加3249元,增长9.5%,日平均工资为143.3元。
2009年浙江省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分行业年平均工资
计量单位:元
行 业
全社会单位
在岗职工
年平均工资
其中:
不含私营 的单位
私营单位
全 省
27480
37395
20629
(一)农、林、牧、渔业
21759
34271
17698
(二)采矿业
26058
27326
25362
(三)制造业
21184
25287
19202
(四)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64069
71959
22372
(五)建筑业
24499
27220
23030
(六)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37801
44661
25984
(七)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
56561
78660
34314
(八)批发与零售业
24529
36544
20050
(九)住宿和餐饮业
20223
23418
17441
(十)金融业
101015
102433
51180
(十一)房地产业
32965
40986
25726
(十二)租赁与商务服务业
28805
30479
27163
(十三)科学研究、技术服务与地质勘查业
42936
56145
27264
(十四)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29224
32552
18898
(十五)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
20523
31253
17641
(十六)教育
58091
60698
27973
(十七)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
55796
57861
23245
(十八)文化、体育与娱乐业
43984
54959
18615
(十九)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
619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