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已经发生效力的民事判决,如果当事人不服法院判决,应当走什么样的救济途径?很多律师首先想到的途径便是向法院提出申诉,启动民事再审程序,但这种再审的后果如何?我以为经历过的律师同行比我更清楚。另一条途径则是向检察院提出申诉,申请检察院依照职权发挥审判监督职能,向法院抗诉,启动民事再审程序,在此过程中有许多是我们非常值得深究的地方。以下我将结合曾经办理过的案例,解析民事申诉案件的操作程序以及要点。
● 案例介绍:2009年4月21日,A公司与B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双方约定B公司向A公司承租位于上海市杨浦区某处的一套房屋,用以办公办学。然而2009年8月7日,B公司以A公司未履行工商登记协助义务为借口,向A公司发函要求退租并返还押金,并起诉到本市某区法院。法院判决A公司返还B公司押金人民币14万元,违约金人民币21万元。A公司对一审判决不服提出上诉,但是由于一审代理律师的失误,导致上诉期已过,A公司丧失了上诉权。在该案被执行一年之后,我们和A公司老板闲聊中得知此案,路见不平,遂拔刀相助,代A公司向检察院提出民事申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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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检察院受理民事申诉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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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的规定,对于已经生效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当事人可以申诉:(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八)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九)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十)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一)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二)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三)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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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民事申诉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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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为申诉的对象是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的民事判决、裁定,这要求律师应当具有扎实的民法学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这样才能发现法院所做判决、裁定的错误之处。因此,在民事申诉请求中,应当针对法院做出的生效判决提出具有针对性的、具体的、充分的理由,这样才有可能说服检察院向法院提出抗诉,启动审判监督程序。
● 《民事诉讼法》以及《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规定,检察院应当提出抗诉的理由为以下情况之一:1、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可能不足的;2、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可能错误的;3、原审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4、有证据证明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或者枉法裁判行为的。因此,律师在提交给检察院的申诉状及申诉材料中也应当围绕这几个关键点。
● 在案例中,本人针对一审判决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确有错,共提出四点理由:
● 一是该案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提供租赁房屋、支付租金显然是双方当事人所分别应当承担的主要合同义务。虽然双方在合同中约定,A公司保证涉案房屋可用于B公司企业注册和工商事宜的办理,并承诺在B公司办理企业工商登记等事宜时,予以配合。但该义务正如合同约定仅是配合义务,且该义务的具体履行方式并未约定明确。
● 二是A公司在收到B公司关于提交工商材料的催告函后,不仅提供了部分材料,且以函件形式明确表示,B公司不应以企业开办注册事宜作为延迟支付房租的借口,并承诺B公司可以在材料准备齐全后,交由其免费为B公司办理开办注册。可见A公司已然履行了相应配合的义务。
● 三是B公司在此后不仅未及时支付相应租金,也未就注册事宜与A公司进一步协商,即发函要求解除涉案租赁合同,毁约意图明显,有悖于基本的商业诚信。
● 四是原判决反而迳行认定B公司依法享有合同解释权,进而判令A公司支付相应违约金,显失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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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提出民事申诉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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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规定,如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可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这项申诉权利没有诉讼时效的限制,因此可以说是当事人保障自身利益的最后一道屏障。
● (一)检察院受理
● 当事人决定申诉后,应向检察院提交申诉材料,检察院会在收到申诉状后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送达是否受理告知书。如果做出受理决定,检察院应在受理之日起7日内分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 1、不服同级或者下一级人民法院生效民事判决、裁定的,移送本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审查处理;2、上级人民检察院有抗诉权的,转下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处理;3、依法属于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机关主管范围的,移送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机关处理。
● (二)检察院立案
● 检察院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应做出是否立案的决定书。如果检察院决定立案的,则会通知申诉人和其他当事人。其他当事人可以在收到《立案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提出书面意见。检察院应当在立案后调(借)阅法院审判案卷,并在调(借)阅审判案卷后三个月内审查终结。如果检察院决定不立案的案件,应当通知申诉人。
● (三)检察院审查
● 检察院立案以后,会对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进行审查。对于审查终结的案件,检察院应当分情况作出是否提起抗诉的决定。立案审查期一般为自调(借)阅法院审判案卷之日起的三个月内,复杂疑难的案件为六个月内。
● 案例中,某区检察院立案后,向A公司送达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立案审查告知书》。并在该阶段,通过书面审查以及询问的方式要求A公司向其提供了相关的证据材料,配合检察院查明案件。
● (四)检察院提请抗诉
● 对于同级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经检察院审查认为符合抗诉条件的,会提请上一级检察院抗诉。如果检察院认为不符合抗诉条件的,将做出不提请抗诉决定,并在作出该决定之日起5日内送达《不提请抗诉决定书》。对于检察院做出不提请抗诉或不抗诉决定的申诉案件,当事人再行申诉的,检察院不再受理。
● 案例中,某区检察院立案后,便提请上海市检察院某分院向上海市某中院提出抗诉。区检察院在抗诉书中明确指出:A公司根据合同约定已经将租赁房屋交付B公司4个月。原审判决亦认为B公司使用了租赁房屋,B公司应当依约支付相应租金。在此情况下,原审判决却认定已经发生的租金系B公司的损失,显然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原审判决结果直接导致B公司作为房屋出租方在履行了交付房屋的合同主要义务后,不仅没有相应的收益,还需支付B公司数万元,而B公司作为承租方在未履行支付租金的合同主要义务后,还有所收益。原审判决显然导致双方当事人利益失衡。
● (五)再审开庭
● 法院开庭审理抗诉案件,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再审法庭。受理抗诉的法院指令下级法院再审的,提出抗诉的检察院可以指令再审法院的同级检察院派员出席再审法庭。
● 上海市某中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在经过法庭审理调查后认为,原审法院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且适用法律确有错误,致判决有误。裁定本案指令某区法院再审。再审的结果不仅终止了原判决的执行,让B公司退回原执行的35万元,而且判决B公司依约支付相应的租金,最大程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利益。
● 综上所述,一个完整的民事申诉过程,包括律师向检察院申诉程序、检察院立案审查程序、检察院抗诉程序、法院再审程序。由于这个过程的耗时长、周期长、程序复杂,往往被当事人及律师所忽视。同时,由于在这个过程中需要不断的与检察院、法院打交道,提交充分的案件材料,还要积极配合检察院的审查工作,因此这个繁复的过程也让许多律师望而怯步。因此,许多律师抱着“检察院大门难进”、“申诉案件基本不可能受理”的想法,从不代理此类案件。虽然检察院在审查申诉材料以及受理申诉案件的过程中非常严格,但是如果能够利用好这最后一道屏障,案件的进展却很可能会达到“起死回生”的效果,为当事人争取到最大的利益。● |